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邱雅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2,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