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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2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美利

原告
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生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被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89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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