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223號
- 原告
- 寺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生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君
- 被告
-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895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