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金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鵬帆、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226號 原 告 金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帆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7,9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