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302號
- 原告
- 莊旻翰即鴻興汽車保養工場
- 被告
-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2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為被告公司載運臨時工人以及農作工具從事耕作農作物及採收,前經被告公司員工委託原告保養維修保養,已於110年4月6日修護正常;車牌號碼000-00車輛前經被告公司委託原告維修,現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車輛維修保養費新臺幣66,129元尚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