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莊旻翰即鴻興汽車保養工場、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302號 原 告 莊旻翰即鴻興汽車保養工場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2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 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為被告公司載運臨時工人以及農作 工具從事耕作農作物及採收,前經被告公司員工委託原告保養維修保養,已於110年4月6日修護正常;車牌號碼000-00車輛前經被告公司委託原告維修,現被告公司尚積欠 原告車輛維修保養費新臺幣66,129元尚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