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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302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寶貴

原告
莊旻翰即鴻興汽車保養工場
被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2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附記: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為被告公司載運臨時工人以及農作工具從事耕作農作物及採收,前經被告公司員工委託原告保養維修保養,已於110年4月6日修護正常;車牌號碼000-00車輛前經被告公司委託原告維修,現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車輛維修保養費新臺幣66,129元尚未給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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