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廖政勝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魏寶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葉進輝之遺產管理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6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不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1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債務人之法定應繼分
=(262.91*10,700+175.27*10,700+87.64*10,700+87.64*10,700
+87.64*10,700+21.91*10,700+21.91*10,700+21.91*10,700+21.
91*10,700+87.64*10,700+87.64*10,700+16.43*10,700+23.74*1
0,700+23.74*10,700+23.74*10,700+17.53*10,700+17.53*10,70
0+17.53*10,700+131.45*10,700+87.64*10,700+219.09*10,700+
17.53*10,700+17.53*10,700+131.45*11,000+131.45*10,972+13
1.45*10,943+262.91*10,700+262.91*10,700+87.64*10,700+87.
64*10,700+204.49*10,700+116.85*10,700+32.86*10,700+32.86
*10,700+32.86*10,700+32.86*10,700+116.85*10,700+87.64*10
,700+43.82*10,700+43.82*10,700+87.64*10,700+87.64*10,974
+87.64*10,970+687.64*10,793)*1/42*1/8≒139,76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