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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魏寶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葉進輝之遺產管理人間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63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不計),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16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應有部分*債務人之法定應繼分 =(262.91*10,700+175.27*10,700+87.64*10,700+87.64*10,700 +87.64*10,700+21.91*10,700+21.91*10,700+21.91*10,700+21.91*10,700+87.64*10,700+87.64*10,700+16.43*10,700+23.74*10,700+23.74*10,700+23.74*10,700+17.53*10,700+17.53*10,700+17.53*10,700+131.45*10,700+87.64*10,700+219.09*10,700+17.53*10,700+17.53*10,700+131.45*11,000+131.45*10,972+131.45*10,943+262.91*10,700+262.91*10,700+87.64*10,700+87.64*10,700+204.49*10,700+116.85*10,700+32.86*10,700+32.86*10,700+32.86*10,700+32.86*10,700+116.85*10,700+87.64*10,700+43.82*10,700+43.82*10,700+87.64*10,700+87.64*10,974+87.64*10,970+687.64*10,793)*1/42*1/8≒13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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