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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魏寶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春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以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如非條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以裁定更正判決。 經查: ㈠本件判決主文及附表關於被告與被代位人徐旺財因繼承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所為記載,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原告主張被告與被代位人取得之遺產範圍,因訴訟中業經地政機關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而有變更,致本件判決與土地登記謄本登記內容不符,聲請更正,尚非可採,自應予以駁回。 ㈡原告如無法依本件判決辦理分割遺產之土地登記,其得否以判決有無效之情形,再度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非本件裁定所得判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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