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鋼億工程有限公司、江文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鋼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