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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原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羅紫庭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安國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楠傑 被 告 安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8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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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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