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14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阮冠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下稱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且最後住所地亦在「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之1」,況依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所提出之卷附資料,相對人之居所亦非於本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