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62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被告吳○○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住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於10日內繳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