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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6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即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被告吳○○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住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於10日內繳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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