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18號
- 原告
- 大雅房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曼蕎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澄
- 被告
- 林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嘉小字第5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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