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劉金裕 被 告 賴聖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