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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陳思睿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育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許俊傑 被 告 許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193元,及自96年1月13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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