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陳思睿
  •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佩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林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568元,及自111年10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其中898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瑞楠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車輛零件折舊率計算之參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查原告承保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廠時間為105年3月(折衷兩造利益以105年3月15日出廠論之),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0年3月14日,使用已逾5 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 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為762元【計算式:4,574元÷(5+1)=7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得代位請求賠 償系爭車輛修繕費用為33,568元(計算式:工資32,806元+零件折舊後之價值762元=33,568元)。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