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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訴訟代理 人 鍾罡華 被 告 林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1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修復,均係拆裝工資及烤漆等方式修理,尚無零件更換,則修復費用自無折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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