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石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佾展
- 被告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定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4號判決廢棄發回之更審判決之認定結果相關,足以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故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定於前揭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揭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38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從而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