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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周欣怡

原告
張晴佩
訴訟代理人
黃竑升即黃祺文
被告
游惠文
被告
義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葉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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