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5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煌文
- 被告
- 蔡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972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個月。
被告應給付原告96,667元,及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個月。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9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0.845%),加碼年息1%計算,即以年息1.845%機動計息,並同意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自撥款日起由勞動部補貼利息12個月,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按月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按月攤還本息,第7個月起如有遲延繳還本金達3個月,勞動部即停止利息補貼。債務人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自111年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56,9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0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0.845%),加碼年息1%計算,即以年息1.845%機動計息,並同意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自撥款日起由勞動部補貼利息12個月,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按月攤還本金,第13個月至第36個月按月攤還本息,第7個月起如有遲延繳還本金達3個月,勞動部即停止利息補貼。債務人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嗣後未依約繳付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96,66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前開債務。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卷第9至2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