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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思睿

原告
郭彥朋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告
王忠彥
被告
葉婉芊即合泰商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鈺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有關「(四)茲就原告李錦源請求」

之記載,應更正為「(四)茲就原告郭彥朋請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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