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盧致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及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