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盧致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及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