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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其達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盧致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被告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及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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