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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訴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素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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