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陳寶貴
- 原告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法人
- 被告吳政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66號 原 告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被 告 吳政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委託書(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4條規定:「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以 車貸、信貸、信用卡、P2P、房貸、二胎房貸、企業貸款 、紓困貸款、青年創業貸款等方式,擇一或二種以上方式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且同意以各該撥款貸款金額之(15%)計算之服務費,另甲方同意應於金融機構對保,撥款手續完成之時一天內,無條件交付乙方上開約定之服務費」。原告依照系爭契約協助被告辦理貸款,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行)核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後,被告應依約於一天內給付服務費75,000元(計算式:500,000×0.15=75,000),被告竟不斷藉故推託,不願給付。 (二)原告向被告告知並蒐集辦理受託事務(貸款)相關必要文件: 1.原告助理小瑜向被告配偶蒐集辦理紓困必要文件資料,包括公司設立公文函商業抄本、財政部函、雙證件、公司大小章、存摺及實際經營照片等。 2.原告助理小瑜向被告及被告配偶提供辦理貸款之專線電話。 3.原告助理小瑜協助被告配偶填寫貸款申請表: 依原告助理小瑜與被告配偶在通訊軟體LINE上之對話即予因通話記錄,原告助理小瑜表示:「填申請表如果不懂的都可以問喔」,被告配偶截圖詢問如何填寫中小企業貸款申請表,原告團隊自16:53至17:16以口頭方式向被告配 偶詳細說明如何填寫貸款申請表。倘若不是教導被告配偶填寫申請表(僅為假設語氣),被告配偶何必拍攝中小企業貸款-立即申辦的畫面給原告團隊?甚且被告配偶和原 告團隊討論申請書蓋章部分,原告團隊表示:「這好像是新的增加的部分,明天再打專線去問一下!」,被告配偶回覆:「問好了等專員跟我們聯絡再跟他說會再給我們補簽補蓋」,故被告所辯不可採。 4.綜此,原告確實協助被告辦理貸款事宜,並已核貸,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等語。 (三)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2.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原告是被告配偶找的,被告疏忽而簽立系爭契約,原告叫被告打電話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被告跟中信銀行專員接洽,才知道原告不是中信銀行專員,但是被告配偶已經把被告的自然人憑證寄送給中信銀行,資料都是中信銀行跟被告本人核對。 (二)被告自己打電話給中信銀行的人員,對方說這是政府紓困,不需要任何代辦來協助,原告幫被告做的完全不是中信銀行要的資料,都是被告自己再去重新申請的資料,申辦貸款都是被告自己處理,原告沒有任何協助,沒有幫被告作任何事情,原告所提供的資料跟中信銀行比對也無法核對出來。原告說有叫員工教被告配偶填寫,但從頭到尾都是中信銀行的人員跟被告聯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曾於110年12月8日簽立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 :「乙方(即本件被告)應依甲方(即本件原告)提供之文件資料予以評估,儘速申辦貸款,以期完成甲方之委託,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得向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資融公司、租賃公司代墊款等)協助提出申請貸款或查閱資料,或與其他財團法人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交換或查詢其消費、貸款等相關記錄,乙方不得將該資料移作他用」;第3條約定:「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為處理所 有金融機構貸款事項,包括申請書之填寫與各項相關文件之申請,甲方不得異議。甲方同意提供自然人憑證與甲方俾使辦理貸款之用,並另需提供甲方相關資料,如身分證、駕照、行照、扣繳憑單、健保卡等相關資料影本作為辦理依據。另甲方保證所提供前開資料,絕無提供造假不實,若發生上述事項經乙方或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委託書之約定,並向甲方請求服務費及違約金,若因而致使乙方蒙受信譽或勞務之重大損失,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4條約定:「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以車貸、信貸、信用卡、P2p、房貸、二胎房貸、企業貸款、紓困貸款、青年創業貸款等方式,擇一或二種以上方式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且同意以各該核撥貸款金額之(15%)計算之服務費。另甲方同意應於金融機構對保,撥款手續完成之一天內,無條件交付乙方上開約定之服務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9號卷,下稱司促卷,第9、11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乃對於契約本身之性質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院之職責,與契約之解釋係就契約客體(契約內容所記載之文字或當事人口頭所使用之語言)及解釋上所參考之資料(如交易或商業習慣)之探究,以闡明契約內容之真正意涵,並不相同,自可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拘束。又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然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至於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因此,民法各種之債乃將委任與承攬分別規定為兩種不同之有名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28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 (二)經查,關於系爭契約之性質,原告雖主張為委任契約,並辯稱係由被告委託原告協助申辦貸款事宜云云。然觀諸系爭契約第2條及第3條之約定,均係在約定被告授權原告,由原告代被告直接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貸款或查閱資料,並由授權原告得代被告處理所有金融機構貸款事項,包括申請書之填寫與各項相關文件之申請。且系爭契約第4條 約定亦再次重申:「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以車貸、信貸、信用卡、P2p、房貸、二胎房貸、企業貸款、紓困貸款、青 年創業貸款等方式,擇一或二種以上方式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顯然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之勞務給付內容,並非單純之「協助」被告申辦貸款,而應為原告得被告之授權後,「代被告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三)次查,依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給付 條件,亦係「以各該核撥貸款金額之(15%)計算之服務費。另甲方同意應於金融機構對保,撥款手續完成之一天內,無條件交付乙方上開約定之服務費」,是以,倘若未完成核撥貸款,原告即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服務費。準此足見系爭契約之勞務給付內容著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即「完成申辦及核撥貸款」,而非單純「事務之處理」即「協助被告申辦貸款」,則系爭契約之性質顯係承攬契約,而非委任契約,洵堪認定。 (四)再查,本院依被告聲請向中信銀行函詢,經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略以:被告於本行無個人貸款,惟其於110 年12月15日透過本行網銀系統,以其為負責人之「仟聖光電科技工程行」(下稱仟聖工程行)申請央行紓困貸款。被告申貸期間,申辦文件及資料均由其本人提供,本行未與其他人員接洽等語,此有該公司111年6月17日函暨檢附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申請書、仟聖工程行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線上申請視訊照會資料、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5頁及個人資料卷)。是以,被告為負責人之仟聖工程行雖確有向中信銀行申辦並核撥50萬元之貸款,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在卷可佐(見司促卷第19頁)。然該筆貸款,顯係由被告本人所申辦並提供相關所需文件資料,而非由原告代為申辦,縱原告曾提供中信銀行申辦貸款之專線電話與被告,然該筆貸款既非由原告依系爭契約第3、4條代被告向中信銀行申請辦理,縱原告曾向被告收取資料,或提供填寫資料之諮詢,原告既未完成系爭契約所約定之「代被告申辦並核撥貸款」,自無權依系爭契約第4條向被告請 求給付15%之服務費,原告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 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江靜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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