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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6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寶貴

上訴人
即原告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蔡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錡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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