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蔡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錡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