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涂茂森(即林德群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 承當人
- 即原告
- 林德群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被告
- 吳登居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 被告
- 吳崇德
- 被告
- 吳中豪
- 被告
- 吳明彥
- 被告
- 吳淑鶯
- 被告
- 吳淑蓉
- 被告
- 尚蓋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涂茂森為原告林德群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共有人即原告林德群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將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40分之2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聲請人並聲請承當原告林德群之訴訟,原告林德群也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審諸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絕大多數共有人未到庭,承當訴訟欲獲得兩造全體同意顯有困難。是聲請人聲請由自己承當原告林德群之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