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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國和吳國卿吳國輝黃吳葉陳吳招弟吳思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吳國和 吳國卿 吳國輝 黃吳葉 陳吳招弟 吳思穎 國內最後住所: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39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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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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