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欣潔、立豐金股份有限公司、黃崑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謝欣潔 被 告 立豐金股份有限公司即立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65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