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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陳思睿

  • 當事人
    謝欣潔立豐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原 告 謝欣潔 被 告 立豐金股份有限公司即立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65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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