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800號
- 原告
- 南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翠徵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琳
- 被告
- 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5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