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即張恭華即張清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震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葉芳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