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 原告
- 張晴佩
- 訴訟代理人
- 黃竑升即黃祺文
- 被告
- 游惠文
- 被告
- 義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村
- 訴訟代理人
- 葉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