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朱永順、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3號 原 告 朱永順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20元,計溢收1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