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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孫偲綺

原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第15條約定,若有涉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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