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賴俊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第15條約定,若有涉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