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保證責任嘉義縣東石合作農場、余仁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東石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余仁滔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 吳書榮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林怡君即大金畜牧場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許嘉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4日簽訂「雞糞收集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2條、第9條約定「甲方(被告)同意將經過適當脫水而不會造成糞屎從運輸車輛滲漏之雞糞無償提供乙方(原告)」、「雞糞乾的由乙方(原告)負責載,若溼的由甲方(被告)負責運輸至乙方(原告)每公斤新臺幣(下同)0.6元」。因濕雞糞載運至原告場内 無法直接利用,有待前置醱酵、至翻堆槽内用機器翻堆等作業方可製成肥料,共需花44日至60日時間,需另行購入調整材調配,有相當人力、電力、設備等費用支出,且運輸過程仍有可能需額外費用,故兩造才於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濕雞 糞由甲方即被告給付每公斤0.6元之處理費用(下稱系爭處 理費用)。詎被告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止,交付原告收集之雞糞部分均為溼雞糞,並未經過適當脫水,因而會造成糞屎從運輸車輛滲漏,其數量高達745,670公斤( 如東石合作農場電子地磅秤量傳票所載),依系爭契約第9 條約定每公斤0.6元,系爭處理費用合計447,402元(計算式:745,670公斤×0.6元=447,402元)。原告雖通知被告清償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7,40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系爭契約第2條及第9條約定,可知濕雞糞由被告載運至原告處每公斤0.6元,按照常理若被告提供濕雞糞,則濕雞糞 明細表及秤重單據應由被告製作給付予原告確認,再由原告向被告請款始合理,惟原告所提出之明細表是原告自行製作,並非被告所製作,且原告提出之電子地磅秤量傳票係自行秤重而得,並無被告委任之清運公司新福綠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福綠地公司)至被告之畜牧場載運雞糞時之秤重,新福綠地公司之老闆楊銀堂開庭證稱該重量是他開車載運雞糞至原告農場經過地磅時所秤,亦未曾持秤重傳票向被告確認重量以請款,且其僅負責載運雞糞,無法分辨雞糞之乾溼,亦不清楚兩造合約約定之内容,故上述電子地磅秤量傳票得否證明被告提供之雞糞確實為濕雞糞以及雞糞之實際重量顯有疑慮。況如原告所言自110年8月起至111年5月將近1年,被告每月多次提供濕雞糞由被告委任之新福綠地公司 載運,為何原告及新福綠地公司皆未即時向被告反應?原告反而多次讓被告將濕雞糞(假設語氣)由被告委任之新福綠地公司載至原告處,直至今日始提起訴訟請求,顯不合常理。當初係因原告遲不來載運雞糞,導致被告場所之雞隻無法活動,被告才會請新福綠地公司先將雞糞載至原告農場。新福綠地公司至被告處載送雞糞時,是由被告將雞糞收集後再使用機械器具將雞糞放置於新福綠地公司派遣之車輛上,載送至原告農場。依系爭契約第2條定義乾雞糞是指不會造成 糞尿從運輸車輛滲漏,若被告提供濕雞糞(假設語氣,被告否認),則被告將雞糞運至運輸車上時,即會滴漏,然歷次載運過程均未曾發生糞尿滴漏之情形,且新福綠地公司及原告亦未曾向被告表示有上述情形,顯見被告並無提供會造成糞尿從運輸車輛滲漏之濕雞糞,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處理費用,即無理由。 ㈡退萬步言,縱認被告有提供濕雞糞給予原告,惟自系爭契約第9條之文意觀之,並未提及任何處理費用之相關字詞,自 應解釋為濕雞糞由甲方即被告負責載運,且運輸濕雞糞費用為每公斤0.6元,而原告起訴狀內容亦可知清運公司係由被 告所委任之新福綠地公司,故雞糞不論乾濕之運輸費用皆已由被告所支出,原告自不得再依系爭契約第9條向被告請求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處理費用,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若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3月4日簽立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乾雞糞由原告載送,濕雞糞由被告載送至原告處所,由被告給付每公斤0.6元處理費,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原告 商業登記資料、農委會網站被告畜牧場登記查詢資料為證(本院卷第9、33、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止交付與原告收集之雞糞均為濕 雞糞,依系爭契約第9條規定被告應給付系爭處理費用等語 ,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查,原告固提出新港林怡君畜牧場110年8月至111年5月明細表及東石合作農場電子地磅秤量傳票為證(本院卷第11至29頁),惟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所提供之雞糞為濕雞糞及濕雞糞之重量。原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即新福綠地公司負責人楊銀堂到庭具結證稱:我是新福綠地公司老闆兼司機,公司主要幫別人清運雞糞賺取運費,公司總共有3至4台貨車,載雞糞都是用自己的貨車。(法官問:自被告載運至原告處之雞糞如何載運上車?)我開自己公司車輛至被告處,被告 用履帶輸送到我的車上滿了後才運到原告處。收集雞糞的方式是我把車停放在特定位置,被告人員操作機器倒雞糞到我的車上,裝滿後我就載走了。雞糞的收集跟集中不是我們公司負責的。(法官問:有無區分乾、濕雞糞之載運方式?) 乾、濕雞糞之載運方式沒有差別,就是載到指定的地方。他的都是半濕的,乾的跟濕的不好區別。(法官問:原證2明 細表所示8月至5月份均由你負責載運?)這幾次都是我去載 的,都是一台車出去。(法官問:你上開時間所載運之雞糞可否辨別為乾或濕雞糞?)乾的跟濕的都混在一起,怎麼去 區分,我分辨不出來。(法官問:原證2明細表所示8月至5 月份這幾次載運是何人委託?)是被告委託我載去東石,付 我錢的是被告。(原告訴代問:乾雞糞與溼雞糞產出之後是否要經過處理過程,才能讓雞糞變得比較乾?)被告的雞糞是乾的跟濕的都混在一起,溼的雞糞有的用風乾的、有的經過風吹的(抽風)、有的是用烘乾的,才會變成乾的。(原告訴代問:據證人上開時點載送時,被告是否有先行乾燥抑或由雞舍直接將雞糞運入證人車輛?)被告沒有處理,是直接由雞舍經由輸送帶倒入我的車裡。(原告訴代問:證人至被告處載至原告處後,如何秤重?是否持原證2明細表向被 告請款?)會經過地磅站秤重,我開車到原告倒雞糞後就走了。過地磅站秤重我沒跟被告請款,是依據出車車數跟被告收錢的,跟重量多少無關。我沒有拿這些秤重傳票跟被告請款過。(被告訴代問:證人替被告載運雞糞期間是否有雞糞從車上滲漏,甚至導致被罰款?)沒有,我車子是密封的, 雞糞不會漏出來。(被告訴代問:被告是否有看過原證二這些秤重傳票,及有無向證人確認過這些重量?)只有一兩次 ,沒有每次都確認等語。則依證人楊銀堂上開證述,其僅證述看見被告所收集之雞糞是半濕的,乾的跟濕的雞糞都混在一起,無法辨別是乾或濕的雞糞,也難以區別,均不會從車輛滲漏,則依照證人長期從事載運雞糞之專業背景,尚且無法就自被告處所收集之雞糞清楚辨析判定為乾雞糞與濕雞糞,是無從據此證明原告主張被告運送至原告處均為濕雞糞此情為真。再者,原告就主張被告運送至原告處之濕雞糞狀態事後須經處理方得利用之事實,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之。況且,倘原告認定被告運送至原告處之雞糞,是屬於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之濕雞糞,被告應負擔每公斤0.6元之系爭處理費用,則原告理應即時向被告通知反映,以便雙方及時確認關於雞糞乾或濕的狀態及雞糞重量等事項有無爭議,原告遲至10個月後之111年6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復未提出當 時送至原告處之雞糞及事後處理之錄影畫面或照片以資佐證,其主張之事實,尚難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交付濕雞糞之系爭處理費用447,402元,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上開所舉之證據方法,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並不能證明被告運送至原告處之雞糞屬於系爭契約第9 條之濕雞糞之事實,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自不負有給付系爭處理費用之義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7,4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