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明達
- 即被告
-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彬
- 訴訟代理人
- 鄒宗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