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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劭宇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明達
即被告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彬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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