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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羅紫庭

  • 原告
    李嘉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原 告 李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豪麥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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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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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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