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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李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豪麥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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