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 原告
- 李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豪麥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寶玉、豪麥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