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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2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郭國賓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律師
被告
揚彩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吳順眞
被告
被告
共 同 王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提出書狀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3,274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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