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 原告
- 郭美雪
- 原告
- 尤江惠
- 原告
- 尤江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嘉駿律師
- 被告
- 戴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戴嘉辰
- 被告
- 豪新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寬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