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雲
- 相對人
- 劉青
蔡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為公示送達,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但查相對人2人為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戶籍地址相同,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2人所為意思表示之內容亦相同,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繳納費用2,000元,其中1,000元屬於溢繳。依上開規定,裁定返還溢收費用1,00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