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林德雲
-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青、蔡秀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劉青 蔡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溢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非訟事 件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為公示送達,並繳納聲請費用 新臺幣(下同)2,000元。但查相對人2人為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戶籍地址相同,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2人所為意思表 示之內容亦相同,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繳納費 用2,000元,其中1,000元屬於溢繳。依上開規定,裁定返還溢收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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