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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即原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以其分公司或營運處為被告,請補正正確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被告「冠昇通運有限公司(龍嘉言)」部分,請補正本件係以冠昇通運有限公司或龍嘉言為被告,如以冠昇通運有限公司為被告,請補正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以龍嘉言為被告,請補正龍嘉言之地址。

四、上開二至三部分,請一併依被告名稱更正訴之聲明。

五、冠昇通運有限公司僅為KNA-9910號車輛之所有權人並非駕駛人,請陳報本件得請求冠昇通運有限公司賠償之依據為何?並請陳報請求其餘被告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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