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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廖政勝

聲請人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山岡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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