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蔡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政錡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