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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陳思睿

  • 原告
    蔡亭羽蔡佳珍張羿珈蘇博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173號 原 告 蔡亭羽 蔡佳珍 張羿珈 蘇博均 前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亭方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李茂松 輔 佐 人 李侑蒼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蔡易達 蔡扶原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 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己○○新臺幣(以下同)25,2 24,572元,及均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丁○○80萬元,及均自109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庚○○202,695元,及均自民 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四、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乙○○82,700元,及均自民國 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六、訴訟費用被告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40,餘由原告丁○○ 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甲○○如各以25,224,5 72元為原告己○○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甲○○如各以80萬元為 原告丁○○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甲○○如各以202,695 元為原告庚○○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丙○○、甲○○如各以82,700元 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以務農為業,駕駛農耕用車(農機號牌 號碼Q1-1625號之曳引機附掛載具迴轉犁,下稱本案曳引機 附掛載具迴轉犁)進行除草、犁田等農作,於108年3月29日農務工作結束後,欲返回位於嘉義縣朴子市某堤防之車庫時,竟疏未將其農耕用車後方迴轉犁加裝危險警告燈,於同日20時16分許,駕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載具迴轉犁沿嘉義縣東石鄉蔦松村防汛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防汛道路湖底7 分12+6電線桿前時,適對向由易達文理補習班之司機余金塗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補習班學生 己○○、庚○○、乙○○駛至,被告甲○○遂停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載 具迴轉犁欲讓余金塗駕駛車輛先行,詎余金塗沿防汛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在未劃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未靠右行駛,反靠左行駛,其駕駛之自小客貨車因而擦撞該本案曳引機所附掛之迴轉犁,余金塗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內臟外露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救治仍不治死亡;被告己○○受有嚴重外傷性頭部創傷顱 內出血併顱底骨折、頸動脈海綿狀靜脈竇廔管併假性血管瘤、左側股骨骨折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目前仍臥病在床、無法行走、無法與人對談、需專人長期照顧之重大不治之傷害;被告庚○○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嘴唇撕裂傷等傷害;被 告乙○○受有頸椎左邊第二節椎板骨折、眼皮撕裂傷等傷害( 下稱系爭事故)。又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戊○○係易達文理補 習班之實際負責人,對於補習班學童上下學事項應有事先規劃,應注意補習班搭載學童上下學應循正確道路並監督相關人員確實履行、規劃路線以及工作人員狀況做職務調配。再查,余金塗業已年近70歲,事發前進行心導管手術後甫上班,茲為雇主即被告戊○○、丙○○2人所明確知悉。是被告等卻 未注意上開情事致系爭事故發生,造成原告己○○等3人上開 偌大之傷勢,迄今仍尚未康復,並造成心理重大損傷,目前仍持續治療中。而被告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隨即將易達文 理補習班移轉予被告丙○○名下,企圖脫免法律上之責任已然 昭昭,被告丙○○明知上開情事而承受易達文理補習班負責人 一職,顯見有與被告戊○○脫免法律上責任之共謀,自應就本 件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 條第1、3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下列損害: (一)原告己○○部分:⑴醫療費用如附表十所示共計938,507元(參 本院卷三、第131至144頁)、⑵看護費用21,666,841元:原告 自本次車禍重傷全身癱瘓,自出加護病房後之看護及生活起居均由母親丁○○照顧,故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之賠償。是以 看護費每日2,200元計算,每月66,000元,每年792,000元。另依最新108年度13歲女性國人平均餘命70.86歲,自車禍108年3月29日(原告該時為13.75歲)起算,原告之餘命尚有57.11歲即至165年5月10日止,應給付原告之看護費為23,971,073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 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21,666,841元、⑶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如附表十一所示共計663,412元(參本院卷三、第145 至179頁)、⑷未來醫療費用5,851,648元:原告之餘命尚有57 .11歲,又按108年度嘉義縣每人每月平均月消 費支出金額為18,046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未來醫療費用應為5,851,648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 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5,851,648元、⑸勞動 能力減損7,325,296元:原告殘廢等級係第1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100%,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15歲以上為童工,足認自15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又依現行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原告尚能工作52年,以109年度每月薪資23,800元 計算,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7,325,296元、⑹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原告歷經系爭事故重度昏迷、癱瘓臥床、生活起居需專人照顧,長期忍受精神及心理之極度痛苦,爰斟酌被告之加害行為、家庭經濟狀況,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予原告,合計損害金額為46,445,704元。 (二)原告丁○○部分:原告丁○○之女兒即原告己○○因本件車禍致遺 有永存無法回復之障礙。原告因己○○之傷勢,非但無法像一 般家庭過正常生活,且須負擔照顧己○○終身之義務,今原告 2人基於親密身分關係所生之母女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 持之身分法益受到侵害,精神受有莫大痛苦,今就原告據此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 (三)原告庚○○部分:已支出之醫療費用如附表十三所示共計133, 795元(參本院卷五、第265至267頁),另原告自事發後造成 下顎右側正中門牙牙冠斷裂,未來須進行齒顎矯正手術治療,總計治療費用11萬元、上下顎矯正器費用3萬元、未來10 次之醫師調整費用3萬元,則未來需支出費用為17萬元,合 計損害金額應為303,795元,本件僅就236,635元為醫療請求費用之範疇。另原告歷經系爭事故除受有前述之傷害外,更據此忍受精神及心理之極度痛苦而有作惡夢、逃避、悲觀、易受驚嚇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損害金額為1,236,635元。 (四)原告乙○○部分:醫療費用2,700元及除受有前述傷害外,並 有做惡夢、驚恐且易受驚嚇等病症,更據此忍受精神及心理之極大痛苦,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損害金額為502,700元。 (五)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己○○46,445,704元、原告丁○○ 200萬元、原告庚○○1,236,635元、原告乙○○502,700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則以: ⒈被告甲○○並無過失,應不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事發之防 汛道路是朴子、東石地區農業機械日間和夜間往返的唯一道路,被告駕駛曳引機,多年來皆能與對向來車順利安全會車,顯見曳引機設計上裝置的照明燈(曳引機之燈具有六盞向 前照射,已經與一般車輛之前頭燈僅有二盞大燈、二盞小燈不同,加上向後之投射燈,投射在迴轉犁上)足以取代反光 條或其他警示燈,而且照明燈可以投射至迴轉犁之外圍邊緣,已足夠明確警示迴轉犁之位置,余金塗會車應可看出迴轉犁超出被告曳引機輪胎之位置,本件車禍之肇因實係余金塗欠缺以一般駕駛人之注意能力,即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所致,是被告並無過失,應不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 ⒉依據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肇事鑑定案件補充意見書(下稱補充意見書)記載:「參、本中心回覆内容:二、關於余車行駛狀況,承前所述,狀況二及狀況三(示意圖請請參酌前鑑定意見書)發生之可能性較高,即余車事故前可能靠近虛擬道路中線或駛越虛擬道路中線行駛,然而車輛偏離、偏移方向與行駛速率,因卷附資料未提供相關證據(如胎痕、擦痕等),爰此實歉難答覆。」,復依鑑定意見書記載:「捌、肇事因素分析……。三、事故(碰撞)過程研 析…… (二)碰撞過程研析……。2.狀況2(由A車最終静止位置回 溯……(3)碰撞當下,B車(即余金塗駕駛之車輛)由東向西直 行,左前車頭撞擊A車突出左側車輪之迴轉犁部分,則A車左側迴轉犁約0. 25公尺與B車發生碰撞;而B車右側車身距離 路邊約1.9公尺。3.狀況3(A車迴轉犁緊貼護欄)……(2)碰撞 當下,B車由東向西直行,左前車頭撞擊A車突出左側車輪之迴轉犁部分,則A車左側迴轉犁約0. 25公尺與B車發生碰撞 ;而B車右側車身距離路邊約2.1。」,由此可知,系爭事故現場實測道路寬度為6公尺,余金塗右側車身距離路邊約1.9或2.1公尺,則余金塗駕駛之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時車輛右 側車身距道路中線0.9公尺處(3公尺-2.1公尺),顯見余金塗駕駛之車輛左側車身跨越道路中線之事實,洵屬明確。是以,余金塗在系爭事故發生前未依規定向右靠邊行駛,且有嚴重跨越道路中線之違規情形,才會與被告駕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載具迴轉犁發生擦撞,而肇致系爭事故之發生。縱令被告突出曳引機之迴轉犁處並無危險警告燈,然被告駕駛之曳引機上有照明燈投射在迴轉犁左右兩端,為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已足讓會車之車輛看出迴轉犁超出曳引機輪胎之位置,被告在系爭事故發生前,與多輛車會車並無發生事故,可見若余金塗依規定會車時靠右駕駛,則系爭事故不會發生。再者,補充意見書雖推測被告車輛未緊靠護欄之狀況可能性較高,惟查,檢視現場照片可見護欄已受擠壓而變形,足證被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已停靠在道路邊緣避讓余金塗。又補充意見書亦肯認鑑定意見書狀況三(A車被告車輛迴轉犁緊貼護欄)發生之可能性較高,足見補充意見書推測被告車輛未緊靠護欄顯與事實不符。 ⒊系爭事故被告並無過失,如鈞院仍認被告有過失,則主張過失相抵。據系爭事故經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記載:「被害人余金塗身為自用小客貨車駕駛人,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然其未注意靠右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致自用小客貨車與被告曳引農機迴轉犁突出曳引機部分發生碰撞等情,…堪認被害人余金塗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本院考量被告(甲○○)與被害人余金塗違反義 務之程度,認為二人過失程度相同,均同為本件之肇事原因。」另參本院111年度朴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記載:「被告(甲○○)駕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載具迴轉犁,未依規定於迴轉犁 突出曳引機機身部分,加裝反光(警示)標識,及於迴轉犁裝設危險警告燈,同為肇事原因;余金塗駕駛自小客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在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未靠右行駛,亦同為肇事原因,足堪認定。是以,本院綜合前述情況,斟酌雙方過失程度及原因力之強弱,認為被告(甲○○)與余金塗各 應負擔50%之責任。」,足見余金塗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在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未靠右行駛,才會與被告甲○○駕駛之曳引機發生擦撞,故余金塗就系爭事故與有過 失洵屬明確。併參照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170判決意旨,原告等4人既搭乘余金塗駕駛之自小客車而行經事故路段 ,客觀上屬於藉由余金塗之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應認余金塗為原告等4人之使用人,故原告等4人應承擔余金塗之過失,被告甲○○爰依法對於原告等4人均主張過失相抵,請求 減少被告甲○○之賠償金額。 ⒋對原告4人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意見如下:(參本院卷四、第336 至338頁) ⑴對於原告己○○部分: 醫療費用於349,050元範圍內不爭執,然對於原告自行提 升病房等級部分費用(詳見附表註記),健保不給付之病房費用應由原告自行負擔,顯非醫療必要費用。另看護費用部分,原告呈植物人狀態,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84號判決見解,原告計算其所剩餘命當然不能與一般正常 人同等計算方式,且親人看護無法與專業看護等同視之,原告主張以每日2,200元計算之收費標準,實屬過高。而 對於增加生活支出費用於64,626元範圍內不爭執,至於未來醫療費用部分,原告未提出證據說明預估未來治療所需花費,徒以平均月消費支出金額18,046元作為未來醫療費用之計算基準顯不合理。而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原告呈植物人狀態,原告計算餘命不能與一般正常人同等計算。又對於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請 酌予減輕。 ⑵對於原告丁○○部分: 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宜以50萬 元以下為適當,請予以酌減。 ⑶對於原告庚○○部分: 對於已支出之醫療費用133,795元不爭執。但齒顎矯正費 用11萬元,認為原告此部分已於先前的單據請求過。又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宜以10萬元 以下為適當,請予以酌減。 ⑷對於原告乙○○部分: 對於已支出之醫療費用2,700元不爭執。然精神慰撫金50 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宜以10萬元以下為適當,請予以酌減。 ⑸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戊○○、丙○○均以: ⒈被告戊○○並非易達文理補習班實際負責人,非司機余金塗之 僱用人,應不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8條第2項規定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易達文理補習班立案之設立人與負責人均非被告戊○○,調解程序係由被告丙○○以易達文理補習班之負 貴人身分聲請,並與原告等人協調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與先行給付項目等事。 ⒉對原告4人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意見如下:(參本院卷一、第93至105頁;卷三、第211至222頁;卷五、第84至85頁、第279至280頁) ⑴對於原告己○○部分: 對於醫療費用內關於原告自行提升病房等級所生費用,僅就原告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嘉義長庚( 下稱長庚醫院)所支出之病床費用不爭執,對其餘醫療院 所之升等病房有爭執(詳見附表註記),而其中烏日澄清醫院及澄清綜合醫院所支出住院病房費用部分,當時健保病房尚有空房,原告選擇自費病房入住應屬其自身選擇,已逾一般人健保住院等級,其自身因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應非醫療行為所必需,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均應予剔除。另看護費用部分,原告呈植物人狀態,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01號判決,若其起居照顧由母親丁○○為 之,則計算相當之看護費時,仍需參酌每日實際應支付之金額判斷,況親人看護之技術與内容無法與照服員或護士等專業人員相匹,在看護費之計算基礎上仍有待依實際支付費用具體判斷,原告逕以每日2,200元請求顯屬過高, 每個月66,000元亦逾居家看護包月之行情,故原告就看護費為一次給付之請求並無理由,不應准許。而對於增加生活支出費用部分,對於原告提出之單據,部分為明細不清、或生活用品、抑或醫囑未載等項目(詳見附表註記)均不同意給付。而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原告呈植物人狀態,原告計算餘命不能與一般正常人同等計算,其平均餘命應比平常人較短,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84號民事判 決參照,且發現在2011年,各類身心障者被鑑定時之年齡的平均餘命與一般民眾之差距,於植物人類別部分之差距為25.4歲。又依性別方面…女性被鑑定時之年齡的平均餘命與一般民眾之差距,於植物人類別部分之差距為24.6歲。另就植物人類別部分之老化程度及老化速度方面…分別減為28.9歲及比一般民眾高1.8倍,是本件原告己○○之平 均餘命應至少縮短28.9年。至於原告請求未來醫療費用部分,以平均月消費支出金額18,046元乘以平均餘命為計算基礎,其與侵權行為之間顯無因果關係,蓋該消費金額係每人原本就該支出之金額,並非被害以前無此需要之費用,故此部分請求顯屬無據。而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原告呈植物人狀態,原告計算餘命不能與一般正常人同等計算。應以原告20歲成年時為始期,共計45年。又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部分,實屬過高,被告丙○○並非故意加 害原告,但被告仍具最大誠意懇求協商調解以盡雇主責任,並在調解中先行按月給付醫療費用等,然在車禍事件發生後補習班業已停業廢止立案,又本件有多位請求人、請求金額總數甚高,被告丙○○之資力洵難以負荷,請鈞院衡 酌過失侵權情形以及被告之誠意與經濟負擔能力降慰撫金至相當金額。另就被告丙○○與原告前經東石鄉調解委員會 調解成立之給付內容「聲請人(丙○○)願給付對造人(己○○) 慰問金56萬元整,醫療費用50萬元整,以及自108年9月起至民事判決確定當月止,每個月5日前給付醫療費13萬元 整(給付之醫療費用於日後民事判決金額中扣除),被告給付原告該筆「慰問金」及「醫療費用」時並未特別限定支出名目,「慰問金」與精神慰撫金屬於相同性質之給付,對於先行給付項目均屬於本件車禍損害賠償之金額之一部先付,目的是免除被告之賠償責任,而非單純贈與行為,故均應於鈞院定被告最終賠償金額時予以扣除。 ⑵對於原告丁○○部分: 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請鈞院衡 酌過失侵權情形以及被告之誠意與經濟負擔能力降慰撫金至相當金額。 ⑶對於原告庚○○部分: 對於已支出之醫療費用133,795元不爭執。惟持續治療之 未來醫療費用部分,診斷證明書僅建議持續治療,惟未提及整個療程的持續期間以及預估將花費之費用,故對於原告主張未來須進行齒顎矯正手術治療所需費用部分予以爭執。又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請 鈞院衡酌過失侵權情形以及被告丙○○之誠意與經濟負擔能 力降慰撫金至相當金額,且兩造行調解程序時,已達成共識,由被告先給付醫療費用20萬元,請鈞院定最終賠償金額時扣除先行給付之醫療費用20萬元以及已領取之強制險理賠金。 ⑷對於原告乙○○部分: 對於已支出之醫療費用2,700元不爭執。然精神慰撫金50 萬元部分,原告請求實屬過高,請鈞院衡酌過失侵權情形以及被告之誠意與經濟負擔能力降慰撫金至相當金額。 ⑸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己○○、庚○○、乙○○3人主張因被告甲○○駕駛本案曳引機 附掛載具迴轉犁,於前開時、地與余金塗所駕車輛發生碰撞,致渠等受有前揭傷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均不爭執。而被告甲○○犯過失 致人於死罪(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 度交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判處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甲○○ 雖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 交上訴字第6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前開判決已經確定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前開刑事判決書附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案卷宗核閱無訛,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余金塗為易達文理補習班所雇用之司機,其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在未劃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靠右行駛之過失,此為原告4人及被告戊○○、丙○○所不爭執,但 被告戊○○否認其為易達文理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亦非余金 塗之僱用人。被告甲○○則否認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 並以前詞為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為規範農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事項,訂定發布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第16點第1項第4款規定:「農機應具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設備或裝置。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故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經查: ⒈本案曳引機附掛載具之迴轉犁突出曳引機機身部分,並未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亦未在迴轉犁裝設危險警告燈,有現場照片27張附於刑事案卷可稽(見警卷第73至99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甲○○於前揭時、地駕駛本案曳引 機附掛載具迴轉犁,並迴轉犁有突出曳引機機身之情形,本應注意上開規定,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且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迴轉犁)應具危險警告燈,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迴轉犁突出曳引機機身部分,加裝反光(警示)標識,及於迴轉犁裝設危險警告燈,因而肇事導致原告己○○、庚○○、乙○○受傷,其確 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過失甚明。 ⒉本件經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結果認為:「余金塗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夜間行經道路中央未劃設分向標線之無照明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靠右行駛,擦撞暫停於車道之農耕用車;與被告駕駛農耕用車,夜間行經道路中央未劃設分向標線之無照明路段,於車道暫停讓對向車先行時,後方迴轉犁未安裝危險警告燈,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兩車同為肇事原因。(另余金塗擔任司機未領有職業駕照有違規定)」等情,有該局109年3月6日路覆字第1090010542號函暨檢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覆議會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1份附卷可參(見刑事偵1卷第68至70頁)。再經本院刑事庭送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研究中心鑑定結果認為:⒈附掛載具(迴旋犁)危險警示燈部分,依據被告所附之事後現場拍攝照片,係有輔助照明於一旁(輔助照明為白燈),且相機感光元件應比眼睛更為容易捕捉光線,就此,照片看似清楚,但人體眼睛於事發狀況(夜間無路燈照明,僅車燈照明)下,是否能看清並分辨對向車輛車燈有前燈與迴旋犁投射照明,實則存疑。爰以,對於迴旋犁之警示看法,本中心與公路總局覆議會持相同意見,認係其對向行駛之車輛恐難以判斷農耕車後方附掛載具之實際寬度,繼而影響行車安全。⒉農車車輛行駛於道路部分,查被告有出示本案曳引機使用證(農業機械使用證)。而本案曳引機屬四輪具動力可於道路行駛之膠輪式農機,除持有農業機械使用證,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並將農機號牌懸掛於農機機身之前方或後方明顯適當處,始得於道路行駛。惟本案曳引機僅持有農業機械使用證,但未見其懸掛農機號牌,依規定應不得上路行駛。⒊自小客貨車撞擊部位為左前車頭處,與迴旋犁突出部分發生碰撞。而就以本案曳引機事故前車輛停靠狀況研析,自小客貨車碰撞時車輛可能跨越了虛擬道路中線(可由自小客貨車乘客蘇○均證詞證明),應有未靠右行駛之情事。惟事發路段現場無設置路燈,夜間照明僅能依靠前車燈照射,而一般車輛近光燈僅能照亮車前約30至50公尺範圍,且越遠光線越發散,照明效果越差,自小客貨車駕駛人於夜間駕駛,需與道路旁保持間距,又須注意車前狀況,又本案曳引機之燈光,前車燈非常明顯,但車尾工作燈開啟狀況不明,迴旋犁照明警示之效果存疑。再從自小客貨車駕駛視野研析(從遠方看到本案曳引機車燈狀況),可能會產生本案曳引機車頭燈寬度即為車輛寬度之直覺,而忽略或未意識到本案曳引機後方還有突出迴旋犁,致未能保持好兩車之會車間隔,最終駕駛側(車身左側)與本案曳引機之迴旋犁發生碰撞可能性較高等情,有逢甲大學111 年1月14日逢建字第1110001183號函暨檢附之逢甲大學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111年1月17日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93至201頁)。依上所述,被告甲○○駕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載具迴轉犁,未依規定於迴轉犁突 出曳引機機身部分,加裝反光(警示)標識,及於迴轉犁裝設危險警告燈,同為肇事原因;余金塗駕駛自小客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在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未靠右行駛,亦同為肇事原因,足堪認定。 ⒊至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雖認為:「余金塗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夜間行經道路中央未劃設分向標線之防汛道路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靠右及保持安全間隔,擦撞暫停於車道之農耕用車為肇事原因(另擔任司機未領有職業駕照有違規定)。被告駕駛農耕用車,無肇事因素」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9年1月14日嘉監鑑字第1080286076號函暨檢附之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參(見刑事偵1卷第40至41頁)。然上開鑑定意見並未予考量被告甲○○係夜間駕 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迴轉犁,後方迴轉犁突出曳引機之部分無反光(警示)標識,迴轉犁亦未具危險警告燈等節,是關於前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容有違誤,自不足以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⒋依上足認被告甲○○駕駛本案曳引機附掛載具迴轉犁,未依規 定於迴轉犁突出曳引機機身部分,加裝反光(警示)標識,及於迴轉犁裝設危險警告燈;余金塗駕駛自小客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在未劃分向標線之道路未靠右行駛,導致系爭事故並造成原告己○○、庚○○、乙○○受傷,被告甲○○就系爭 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甚明,且與余金塗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被告甲○○與余金塗之過失行為,經核亦與原告己○○、庚○○ 、乙○○之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己○○、庚○○、乙○○ 3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⒌余金塗為易達文理補習班雇用之司機,負責接送學生上、下課,已據被告丙○○於警詢中陳明在卷。系爭事故是在余金塗 於補習班下課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貨車搭載補習 班學生即原告己○○、庚○○、乙○○自補習班返家途中所發生, 余金塗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前述之過失責任,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余金塗之僱用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被告丙○○自承為易達文理補習班之負責人,依其 提出之易達文理補習班(全名為嘉義縣私立易達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被告丙○○確實為補習班之設立人、負責人 ,故余金塗之僱用人為被告丙○○,可以認定。原告僅以被告 戊○○為余金塗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貨車車主為 據,指稱其為易達文理補習班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戊○○所否 認,且與客觀事證違背,為不可採。因此,依民法第188條 第1項、第185條第1項,應與被告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之人應為被告丙○○。原告有關請求被告戊○○連帶賠償之主張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茲就原告4人請求被告賠償之各項金額,分述如下: ⒈原告己○○部分: ⑴醫療費用938,507元部分: 原告己○○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至該附表所示朴子醫 院等醫療院所接受門診、住院等治療,支出編號1至195各該項所示醫療費用,合計金額為861,639元等事實,有原 告己○○所提為被告均不爭執真正之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憑 。被告雖以原告己○○應入住健保病房為由,爭執如該附表 編號62所示長庚醫院病房費1,500元、編號77所示朴子醫 院病房費7,000元、編號88所示烏日林新醫院病房費25,988元、編號103所示澄清綜合醫院病房費15,400元、編號109所示澄清綜合醫院病房費15,400元、編號113所示烏日澄清醫院病房費9,520元、編號119所示朴子醫院病房費8,974元、編號124所示朴子醫院病房費10,500元為非必要支出;並爭執如該附表編號49所示之材料費81,315元、編號61所示之材料費52,717元、編號138所示之材料費211,746元非醫療必要之費用等語。但: ①病房費用差額部分: 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詢各該醫療院所己○○相關住院期間 ,是否有健保病床可以選擇,其中編號88所示烏日林新醫院病房費25,988元部分據該院函覆,依健保規定及依病況,可於門診復健,但家屬要求自費住院,但健保復健部分由復健科門診開單(健保)方式進行;住院期間僅進行生命徵象的追蹤;函文內所指之「因不符合健保住院規定,病患家屬自願自費住院併行門診復健治療」係指可經門診復健,就不可以用健保住院方式進行」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7至169頁、本院卷五第281頁), 可認此項病房費非屬必要支出,應予以剔除。編號62所示病房費1,500元、編號77所示病房費7,000元、編號119所示病房費8,974元、編號124所示病房費10,500元分 別據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覆稱:病人實際住院日期為108 年12月15日至109年1月17日,因安排病人住院時,無健保床空床能供病人入住,故先安排病人入住隔離病房(雙床),並於108年12月16日轉至健保床,直至000年0 月00日出院;朴子醫院覆稱:住院期間無健保病房可供病人使用,故至門診辦理自費住院等語,有該院函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五第179至180頁、本院卷四第153頁 ),被告所為爭執,即屬無理。另於澄清綜合醫院所支出編號103(109年12月7日住院至000年00月00日出院)、109所示病房費各15,400元(110年2月17日住院至000年0月0日出院)據該院覆稱:因時日已久,且空床情形為動態資訊,故無相關資料可供回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1頁);於烏日澄清醫院所支出編號113(109年12 月18日住院至000年0月0日出院)所示病房費9,520元據該院覆稱:健保病床、差額(自費)病床皆有床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頁)。本院考量,前開被告爭執之病房費用均屬雙床房與健保房(3床房)之差額,依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囑欄記載:患者目前為中度昏迷,臥床,生活起居需專人照顧等語(見附民卷第19頁);參以朴子醫院112年3月1日 朴醫行字第1120050940號函文檢附之己○○109年10月7日 住院至000年00月0日出院之出院病歷摘要顯示之住院治療經過(病歷為英文書寫):「入院後,根據108/03/29的腦外傷腦外傷伴隨雙側偏癱的印象,進行PT(物理 治療)復健,被動R.O.M(全關節運動)。伸展運動, 導引技巧,肌肉刺激,傾斜台訓練,OT(職能治療),姿勢訓練,被動R.O.M,減少痙攣的運動。訓練結束後 ,她無法行走,只能在最大限度的協助下使用輪椅移動,注意到不良的喚醒狀態,她的ADL(日常生活動)功 能仍然需要最大限度的幫助。現在,我們專注於她的被動運動、伸展活動、引導技巧、肌肉刺激、姿勢訓練。痙攣減少運動。她出院並行門診追蹤。」等語等情(見本院卷四第165頁),應認原告己○○於澄清綜合醫院、 烏日澄清醫院前開住院期間,因其處於雙側肢體偏癱、中度昏迷、無法自主使用輪椅代步身體狀態,入住雙床病房相較於三床健保房而言,可讓原告己○○照顧者在扶 持其上下病床、預防其跌倒時有較大安全行動空間,原告己○○請求前開病房費差額實屬合理,被告所為抗辯, 為不可採。 ②自費醫療費用部分: 關於如附表(一)編號49所示材料費81,315元、編號61所示之材料費52,717元、編號138所示之材料費211,746元,經本院函詢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長安醫院各該材料費係執行於何項醫療、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健保給付等節,據長安醫院覆稱:病患己○○於110年6月1日住院, 接受腦血管繞道手術、顱骨成型手術及水腦症引流手術。所使用之特殊材料含止血凝膠及可吸收硬腦膜組織黏膠,用於血管繞道手術,需自費使用,可以減少術後之出血;水腦症手術使用之腦脊髓腰椎腹腔閥為分流系統引流管,需自費手術,以避開頭顱之傷口,減少腦部感染及過度引流(見本院卷四第171頁),嘉義長庚紀念 醫院覆稱:病人108年5月3日收據所示「材料費81,315 元」係「84-A00-000000互鎖式轉子順行髓內釘TRIGENADOLESCENT」、加護病房的一些衛生用品器材,「84-A00-000000互鎖式轉子順行髓內釘TRIGEN ADOLESCENT」為骨科手術所需使用的材料,此耗材為骨髓內釘,為執行左側股骨幹骨折手術需求,為固定骨折使用,能提供骨折處最大穩定度,實有必要;病人108年11月25日收 據所示「00-000-000000+體外可調節腦室腹腔分流術導管組PROGRAMMABLE VALVE SYSTEM 30MM-200MMH20AS:CODMAN」係腦傷後水腦需要shunt引流,是有必要的手術來降低腦壓。病人108年11月25日收據所示「材料費52,717元」,是可調壓腦室分流裝置的費用,當時自費補 差額(見本院卷五第180頁)。據上開醫院函覆內容可 知,上揭自費醫材均為治療原告己○○因系爭事故所受疾 患所必要,現行健保給付僅包含最低程度之醫療水準,而自費材料通常較健保給付材料效果好,且副作用較少,本件原告己○○選擇醫師同意施行之自費材料、處置, 目的係治療其傷勢,尚難認有逾必要之範圍。被告上開所辯,無可憑採。 ③據上,原告己○○得請求被告丙○○、甲○○連帶給付之醫療 費用應為附表(一)總金額861,639元扣除編號88所示 烏日林新醫院病房費用25,988元之835,651元。 ⑵未來醫療費用5,851,648元部分: 原告己○○此項請求,雖為被告等均否認。惟查:原告己○○ 因系爭車禍事故受有嚴重外傷性頭部創傷顱內出血併顱底骨折,術後;水腦症,術後;頸動脈海綿狀靜脈竇廔管併假性血管瘤;左側股骨骨折,術後;右髖關節異位骨化等傷勢,曾於108年3月29日22時5分至108年3月30日1時44分至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診治療;曾於108年7月15日至108 年8月26日至該院住院治療;曾於108年10月18日至108年11月25日至該院住院治療;曾於108年3月30日接受右側顱 骨移除減壓手術;108年4月8日與108年4月17日接受腦室 外引流手術;108年4月9日接受頸動脈海綿狀靜脈竇瘻管 栓塞手術;108年4月17日接受左髖骨骨折復位及固定手術;108年8月14日接受右側顱骨整型手術;108年11月11日 接受腦室腹膜腔引流手術等情,有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09 年3月24日診斷證明書附於附民卷第19頁可稽。至本案言 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己○○仍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勢之後遺症 多次進出醫院住院治療或門診追蹤,手術部分尚有於110 年6月1日至長安醫院住院,接受腦血管繞道手術、顱骨成型手術及水腦症引流手術,到000年0月0日出院(參見本 院卷四第171至333頁所附之長安醫院函文及檢附之病歷資料);因右側髖部異位性骨化,於112年12月5日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接受異位性骨化移除手術治療,到000年00月00日出院,轉門診治療(參見本院卷五第269頁所附該院112年12月20日診斷證明書)。原告己○○因系爭 事故所受之腦外傷伴隨雙側肢體偏癱等後遺症,有施以物理治療及復健之必要,於109年8月31日至109年9月3日於 衛福部嘉義醫院住院接受復健治療;又於109年7月28日起至109年8月11日止、109年10月7日起至109年11月3日止於衛福部朴子醫院住院接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於109年12月7日起至109年12月18日、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3月8日止在澄清綜合醫院住院;於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至烏日澄清醫院住院接受復健治療,及至如附表(一)所示其他醫療院所接受如該附表所示之住院、門診治療,有各該醫院回函檢附之病歷資料、醫療費用單據可按;原告己○○主張其除已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所示之外,未 來仍有就醫接受醫療之必要,應屬可採。本院參酌,原告己○○於前開長安醫院手術治療後,至最近一次至前揭中山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異位性骨化移除手術,兩次手術間隔兩年又五個月,且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所行手術在於排除原告己○○因系爭事故受傷後遺症所致之病變,及原告 己○○於111年9月21日本件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不會再追加 提出醫療費用單據追加請求(見本院卷三第8頁),認為 以原告己○○於111年1至8月份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為基礎, 計算其於113年1月31日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起算至其平均餘命為止之將來醫療費用,應屬合理。查原告己○○係出生 於00年0月00日之人,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13.75歲,依108年度嘉義縣簡易生命表(參見附民卷第553頁)其平均餘命為70.86歲即至165年5月10日為止。依其提出之相關醫 療單據顯示,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之醫療 費用總金額為11,831元,則平均1年份之醫療費用應為17,747元(計算式:11,831元÷8/12=17,747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基此,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462,478元【計算 方式為:17,747×25.00000000+(17,747×0.00000000)×(26.00000000-00.00000000)=462,478.00000000000。其中25.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52年霍夫曼累計係數,26.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53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100/366=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原告己○○此部請求被告丙○○、 甲○○連帶給付462,478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應予以駁回。被告等雖均以原告己○○呈植物 人狀態為由,抗辯其平均餘命應較正常人餘命為短等語,被告戊○○、丙○○並提出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 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辦理老年醫學組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期末成果報告節本以佐實其說(見本院卷五第15至27頁)。但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報告乃係該院於101年執行衛生福利部委託「身心障礙者提 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由於相同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者的罹病情況或嚴重程度也是影響其平均餘命的因素,因此上述研究結果僅能做為參考,實際存活狀況仍需視個別患者罹病情形、嚴重度等情況而定,且近年來,台灣的生活環境、經濟狀況,與醫藥進步等大環境都有很大的變化,10年前所估算之平均餘命不一定適用於今日,在無法獲取身心障礙者實際臨床數據的情況下,需要小心解讀研究分析之結果,有該院111年9月21日函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13至215頁)。本院審酌目前台灣的生活環境、經濟狀況與醫藥進步之結果,認為依原告己○○之病況, 在妥善照顧下,應與常人無異。被告丙○○、甲○○前開抗辯 ,並無依據,為不可採,併予敘明。 ⑶看護費用21,666,841元部分: 原告己○○因系爭事故受傷,遺有雙側肢體偏癱,呈現中度 昏迷、臥床及生活起居需專人照護,有如前述,且為被告等均不爭執,應認原告己○○在餘生均有專人全日看護之必 要。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基此,原告己○○雖由其 母親丁○○負責照護其起居,依上開說明,應認原告己○○仍 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向被告甲○○、丙○○請求賠償 。本院審酌,依原告己○○前開情狀,所需者應為重症照護 ,依原告所提被告均不爭執之聖心看護人力派遣網頁列印資料,專業重症照護全日班為每日2,600元(見本院卷四 第385至386頁),考以照護雖然因家人看護與一般專業看護究有不同,家人請求之看護費用,自難與專業看護人員持相同之標準計算等情,認原告己○○主張由家人丁○○看護 之費用,以每日2,200元計算,已考量丁○○無專業看護證 照此節,應屬適當。據此,原告己○○自108年3月29日車禍 發生之日起至其餘命即至165年5月10日為止,以每日2,200元計算,每年看護費用為792,000元(計算式:2,200元×30日×12月=792,000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21,673,369元【計算方式為:792,000×27.00000000+(792,000×0.00000000)×(27.00000000-00.00000000)=21,673,369.00000000。其中2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57年霍夫曼累計係 數,2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58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42/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據上,原告己○○得 請求被告丙○○、甲○○連帶給付之看護費用合計為21,673,3 69元,原告己○○僅請求21,666,841元,應予全部准許。⑷增加生活上支出663,412元部分: ①原告己○○因系爭事故受傷及所遺疾患,需就醫支出交通 費用,為被告所均不爭執。本院除計入仁愛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見附民卷第163頁)所示金額 為附表(二)編號1、2外,並徵得兩造同意,以己○○醫 療單據所示醫療院所,函詢嘉義縣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各該院所至原告己○○住處之無障礙計程車來回車資 結果(見本院卷五第157至159頁)、及醫療費用單據所示至各該醫療院所就醫之日期,計算得出原告己○○就醫 交通費用總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之427,100元,被告 等對此亦均不爭執,應認原告己○○所得請求之就醫交通 費用為427,100元。 ②原告己○○復主張其因系爭事故,需購買復健、治療所需 相關醫療用品,雖據提出相關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件為證,但如附表(四)所示請求項目,或明細不清、或為生活用品、或非醫囑所載必要支出,且為被告等所爭執,應不予以計入。至如附表(三)所示項目,亦有相關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可憑,除編號83、編號94至96、編號128為被告爭 執為非必要支出之外,其他為被告所均不爭執,應認為可採。至編號83所示頸枕、編號94至96所示健力體含纖維液、亞培健力體,及編號128所示輪椅、氣墊床費用 ,原告己○○呈植物人狀態,必須以鼻胃管灌食,有原告 己○○提出之照護相片為證(見本院卷四第395至398頁) ,觀諸該等相片,頸枕、輪椅、氣墊床分別為灌食時固定原告己○○頭部、及移動原告己○○與使其躺臥所需;健 力體含纖維液、亞培健力體則屬長期管灌患者補充營養所需,亦有相關商品DM為證(見本院卷四第391至392頁),上開有關支出當然是法所容許請求之因系爭事故所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被告所辯,為不可採。準此,原告己○○此部得請求之金額為如附表(三)所示之97,2 06元。 ③據上,原告己○○此部得請求之金額為524,306元(計算式 :427,100元+97,206元=524,306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不應許可。 ⑸勞動力減損7,325,296元部分: ①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故認定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狀況、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②關於原告此部請求,被告等均不爭執原告己○○因系爭事 故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事實,但以前詞為辯。原告己○○雖引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主張法律僅規定雇主不得 雇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並未強制規定否定未成年人具有提供勞務能力,因此請求以109年度每月基本薪 資23,800元為基礎,自109年6月14日原告己○○滿15歲時 起算至其年滿65歲為止之勞動能力減損7,325,296元。 但查,系爭事故發生時原告己○○為國中二年級在學學生 ,當時是其在易達文理補習班補習下課後由司機余金塗搭載返家途中,已據其母丁○○於警詢、本院言詞辯論陳 明在卷,丁○○既然願意支出補習費用強化原告己○○之學 習成果,當然無令己○○年幼從工之打算。再考以,依現 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同法第1084條第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可知依現行民法,原告己○○受父母扶養之法定年 限為至其年滿18歲為止;及我國國民基本教育為12年,核算年齡一般國民應於滿18歲時完成國民基本教育等節,本院認為應以原告己○○滿18歲即112年6月13日起為減 損勞動能力之起始,並以112年度勞工基本工資26,400 元為基準計算至滿65歲之強制退休年齡,較屬合理可採。基此,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7,669,241元【計算方式 為:26,400×290.00000000=7,669,240.80252。其中290.00000000為月別單利(5/12)%第564月霍夫曼累計係數 。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原告己○○此部僅請求7, 325,296元,於法有據,應全部予以准許。 ⑹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部分: 按慰藉金(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賠償相當之金額,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權之受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3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原告己○○於108年3月29日系爭事故發生時,正值 豆蔻年華,所受傷害傷勢嚴重,遺有雙側肢體偏癱,呈現中度昏迷,終生臥床及生活起居需專人照護,大好人生就此斷送,精神痛苦實為重大。本院審酌原告己○○於事故發 生時為國中二年級在學學生、被告甲○○為高中畢業、被告 丙○○為大學肄業、私立易達文理補習班之負責人,與其等 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狀況(見個人資料卷,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在此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己○○請求賠償被告丙○○、甲○○連帶賠償之精 神慰撫金以40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 許。 ⑺綜上,原告己○○得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 4,814,572元(計算式:醫療費用835,651元+未來醫療費 用462,478元+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524,306元+看護費用21,666,841元+勞動能力減損7,325,296元+精神慰撫金400萬元=34,814,572元)。 ⑻本件無與有過失之適用: 被告甲○○雖以:原告己○○、庚○○、乙○○係搭乘余金塗駕駛 之自小客貨車,客觀上係藉由余金塗之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應認余金塗為其等3人之使用人,故應承擔余金塗 之過失等語為辯。但查,原告己○○、庚○○、乙○○搭乘余金 塗駕駛之車輛返家,均有支出交通費予易達文理補習班此情,已據己○○之母丁○○、庚○○之父張財富在本院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五第17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惟按民法 第224條前段雖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 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217條第1、3項規定:「損害之發 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但綜合實務見解,被害人承擔使用人與有過失之理由,在於被害人「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然而,在被害人係使用計程車司機駕駛,而發生車禍受傷,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主張被害人承擔使用人之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時,實務上認為,被害人無庸承擔計程車司機之與有過失。至於其理由,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9 號民事判決謂:「民法 第217條第3項固明定,同條第1 項、第2項(過失相抵)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適用之。』惟大眾運輸工具如營業小客車(計程車)之乘客,係與營業人成立運送契約,計程車司機為該運送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僅係基於運送人與乘客間暫時且短期之運送契約,載運乘客至其預計到達之目的地而已,司機與乘客間,非得以該臨時性之運送關係,解釋為前開規定之『使用人』,自無適用該法文之餘地。」又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謂:「民法第224條固可類推適用 於修正前民法第217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將損害賠 償權利人之使用人之過失,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惟於侵權行為之場合,適用此項規定,需損害賠償權利人對使用人之行為得為指揮、監督,始足當之;倘損害賠償權利人對使用人之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即難將使用人之過失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乘客搭乘計程車時,對於司機之駕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依上說明,自無類推適用修正前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餘地。」至於何時被害人對於 使用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應依據事實認定之。在使用人之行為具有獨立性或專業性,非被害人所得干預時,即無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余金塗為被告丙○○擔任負責人之 易達文理補習班雇用之司機,負責載送補習班學生上下課,此為兩造均不爭執之事實,余金塗載送原告己○○等3人 ,係基於其與被告丙○○間之僱用關係;原告己○○3人係由 其家長付費給補習班而接受補習班受僱人余金塗之載送,其等3人對於余金塗之駕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自 無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被告甲○○此項抗辯,對 法律實有誤解,為不可採。 ⑼再按,民法第274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 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是強制險之被保險人於該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原告己○○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已受領強制 責任險理賠220萬元;被告丙○○並於108年8月27日於嘉義 縣東石鄉調解委員會與己○○、庚○○成立調解,並依約定給 付己○○醫療費用50萬元,及自108年9月起至民事判決確定 當月止,按月給付己○○醫療費用13萬元,自108年9月份到 113年1月份已經給付53個月共689萬元;及給付庚○○醫療 費用20萬元等情,有調解筆錄影本在卷(見本院卷三第225頁),及原告己○○陳報屬實(見本院卷五第264頁),且 為兩造均不爭執。依調解筆錄記載,被告丙○○依調解約定 「給付」己○○、庚○○「之醫療費用於日後民事判決金額中 扣除」,因此原告己○○上開得請求之金額應扣除已領取醫 療費用(含已依調解給付之50萬元及後續給付之689萬元 ),以及220萬之保險金。被告丙○○雖另辯稱:依調解給 付之慰問金56萬元應自己○○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扣除等語 ,但與調解筆錄記載之文義違背,為不可採。故原告己○○ 得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賠償之金額應為25,224,572元 (計算式:34,814,572元-50萬元-689萬元-220萬元=25,2 24,572元)。 ⒉原告丁○○部分: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除須侵權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外,尚應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情節重大,實務上通常必須達到被害人死亡、成為植物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意旨參照)、類植物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受監護宣告(傷及大腦,語言中樞受損,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無自由決定意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意旨參照)、半身不遂(如雙下肢肢體癱瘓,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等嚴重程度。 己○○因系爭事故受有嚴重外傷性頭部創傷顱內出血併顱底骨 折,術後;水腦症,術後;頸動脈海綿狀靜脈竇廔管併假性血管瘤;左側股骨骨折,術後;右髖關節異位骨化等傷勢,遺有雙側肢體偏癱,呈現中度昏迷,終生臥床及生活起居需專人照護,有如前述。原告丁○○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亦有理由。本院審酌己○○為丁○ ○之女,己○○因傷終身均需丁○○照顧扶助,至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狀態,身為母親之原告丁○○勢需承受難以言 說之身心煎熬,且必須持續在其有生之年照顧女兒己○○,甚 至擔心己○○於其身故後無人照護,侵害情節自屬重大,並考 量原告丁○○為高中肄業,據其陳稱:系爭事故發生時以擺麵 攤為業,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見本院卷五第293頁),及 其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狀況(見個人資料卷,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在此揭露),與被告丙○○、甲○○如前所述之學歷、職業、財產所得狀況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丁○○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80萬元為適當,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⒊原告庚○○部分: ⑴已支出之醫療費用部分133,795元: 原告庚○○因余金塗、被告甲○○前揭過失駕駛行為受有外傷 性顱內出血、嘴唇撕裂傷、下顎右側正中門牙牙冠斷裂,遺有安格氏一級異常咬合等症狀,經醫師評估建議進行齒顎矯正治療;並因受到嚴重驚嚇,罹患創傷後壓力症,有做惡夢、逃避、悲觀、易受驚嚇等病症等事實,已據提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腦神經外科及牙科、精神科診斷證明書多紙(見附民卷第433至453頁、本院卷五第35頁),且為被告等均不爭執。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庚○○共計 支出如原告113年1月16日民事陳報狀附表十三所示醫療費用共133,795元(見本院卷五第265至267頁),有原告庚○ ○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以及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5月1 7日長庚院嘉字第1110850256號函文檢送之醫療費用繳費 證明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13至117頁),並為被告丙○○、甲○○所是認(見本院卷五第291頁),原告庚○○此部 請求,均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⑵未來預期支出醫療費用102,840元部分: 原告庚○○主張因需持續進行齒顎矯正治療,預估尚須支出 醫療費用102,840元(計算式:起訴此部請求金額236635 元-已支出醫療費用133795元=102,840元)等情,為被告所均否認。本院參照前引本院卷五第35頁所附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3月25日診斷證明書醫囑欄記載:病患因外傷造成下顎右側正中門牙牙冠斷裂並於108年4月9日至本院 牙科門診治療,經評估建議進行齒顎矯正治療,齒顎矯正費用共110,000元整,及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10月6日 長庚院嘉字第1120950239號函文覆稱:該院「矯正治療費用提醒單」所載齒顎矯正費用自費總額(不含掛號費及醫師診察費)新台幣110,000元,已經包含上、下顎矯正器 各15,000元,及每月/每次調整3,000元等項費用等情(參見本院卷五第207頁),將110,000元扣除原告庚○○前開請 求已支出醫療費中所含上、下顎矯正器共30,000元,及共21次、每次3,000元之調整費用,尚餘17,000元【計算式 :110,000元-30,000元-(3,000元×21次)=17,000元】,約可再進行6次調整,再加上不內含之門診費用每次150元,據此核計原告庚○○尚須進行6次調整,支出金額為18,90 0元【計算式:(3000元+150元)×6次=18,900元】。從而 ,原告庚○○得請求之將來醫療費用為18,900元,逾此範圍 之請求,應予駁回。 ⑶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部分: 爰審酌原告庚○○因系爭車禍事件所受如上之肉體及心理傷 情,及其於事故發生時為國中二年級在學學生,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狀況(見個人資料卷,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在此揭露),與被告丙○○、 甲○○如前所述之學歷、職業、財產所得狀況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庚○○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5萬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⑷被告丙○○已依調解約定,在108年8月27日調解成立時當場 以現金給付原告庚○○醫療費用20萬元,依調解筆錄記載, 被告丙○○依「給付之醫療費用於日後民事判決金額中扣除 」,且依民法第274條規定被告甲○○亦同免其責任。從而 ,原告庚○○得請求之金額為202,695元(計算式:已支出 醫療費用133,795元+將來醫療費用為18,900元+精神慰撫 金25萬元-已受領之醫療費用20萬元=202,695元),原告庚○○超過此範圍所為請求,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⒋原告乙○○部分: ⑴醫療費用2,700元部分: 原告乙○○因余金塗、被告甲○○前揭過失駕駛行為受有頸 椎左邊第二節椎板骨折、眼皮撕裂傷1公分,支出醫療 費用共2,700元等事實,有其提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急診及門診費用收據為證,且為被告等均不爭執,可認其此部請求均屬可採,應予以准許。至原告乙○○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到驚嚇,有做惡夢、驚恐且易受 驚嚇等病症,未見其提出醫療院所相關診斷證明作為憑證,本院認此項原告主張,因未盡舉證責任,不能僅憑其片面指述,即為不利被告丙○○、甲○○之認定。 ⑵精神慰撫金50萬元部分:爰審酌原告乙○○因系爭車禍事 件所受如上傷勢,及其於事故發生時為國中一年級在學學生,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狀況(見個人資料卷,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在此揭露),與被告丙○○、甲○○如前所述之學歷、職業、財產 所得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乙○○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 金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綜上,原告乙○○得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賠償之金額 為82,70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700元+精神慰撫金8 萬元=82,700元)。 ⒌原告丁○○、庚○○、乙○○所為請求均無過失相抵之適用: 原告乙○○、庚○○均是由其家長支付交通費給易達文理補習 班負責人丙○○,再由丙○○雇用余金塗為司機,載送庚○○、 乙○○等人於課輔結束後,自補習班返家,對於余金塗之駕 駛行為,無從加以指揮、監督,依⒈原告己○○部分⑻本件無 與有過失之適用項所為說明,被告甲○○抗辯原告丁○○、庚 ○○、乙○○應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承擔余金塗之過失 ,減少所得請求被告甲○○賠償之金額,於法有違,為不可 採,均附此敘明。 (五)綜據上述,原告等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甲○○連帶賠償原告己○○25,224,572元、原告丁○○80 0,000元、原告庚○○202,695元、原告乙○○82,700元。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4人請求被告丙○○、甲○○連 帶賠償上開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給付期限,是原告4人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請求自(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3日(見附民卷第565頁、 第5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4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 第一至四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丙○○、甲○○均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另原告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七、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兩造就原告己○○、庚○○、乙○○請求部分雖未 支出訴訟費用,惟原告丁○○與被告間則有支出裁判費20,800 元,因此本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丁○○與被告丙○○、甲○○勝敗 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一)己○○之醫療費用: 原告請求之項目 被告爭執 項目 頁碼/科別 醫 療 費 用 醫療院所 編號 就診日期 金額 朴子醫院 1 108年3月30日 1,068元 2 108年7月15日 17,716元 3 108年7月15日 307元 4 108年6月14日 340元 5 108年7月15日 307元 6 108年7月15日 90元 7 108年7月15日 307元 8 108年7月15日 307元 9 108年7月15日 307元 10 108年7月15日 307元 11 108年7月15日 307元 12 108年7月15日 307元 13 108年9月30日 12,748元 14 108年9月30日 820元 15 108年10月18日 1,096元 16 108年10月18日 271元 17 108年11月28日 3,672元 18 108年11月29日 170元 19 108年12月16日 9,134元 20 108年12月25日 150元 21 109年2月5日 7,000元 22 109年2月7日 7,000元 23 109年2月5日 10,738元 24 109年2月10日 170元 25 109年2月10日 11,160元 26 109年2月10日 70元 27 109年3月16日 190元 28 109年3月31日 70元 29 109年4月10日 80元 30 109年4月10日 50元 31 109年5月6日 200元 32 109年5月11日 50元 33 109年5月18日 50元 34 109年5月20日 50元 35 109年5月25日 10,738元 36 109年5月25日 50元 37 109年5月25日 70元 38 109年5月29日 7,000元 39 109年6月1日 6,100元 40 109年6月1日 350元 41 109年6月17日 200元 長庚醫院 42 109年7月16日 26,458元 43 109年3月18日 792元 44 109年3月18日 330元 45 109年3月24日 270元 46 109年4月30日 330元 47 109年4月30日 7,018元 48 109年3月20日 300元 49 108年5月3日 83,060元 被告甲○○爭執: 高額自費81,315元部分,非醫療必要之費用 卷二、第81頁、腦神經外科 50 108年5月29日 200元 51 108年5月30日 352元 52 108年6月24日 330元 53 108年6月24日 1,752元 54 108年6月26日 1,342元 55 108年8月26日 3,320元 56 108年9月19日 330元 57 108年9月25日 460元 58 108年11月25日 330元 59 108年9月25日 320元 60 108年12月10日 6,570元 61 108年11月25日 57,983元 被告甲○○爭執: 高額自費52,717元部分,非醫療必要之費用。 卷二、第101頁、腦神經外科 62 109年1月17日 5,210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卷二、第103頁、腦神經外科 63 109年3月9日 3,844元 64 108年12月13日 1,864元 陽明醫院 65 108年9月23日 10,418元 台北榮總 66 108年12月16日 438元 三軍總醫 67 108年12月16日 360元 烏日林新 68 109年7月22日 400元 烏日林新 醫院 69 109年7月22日 180元 朴子醫院 70 109年7月20日 50元 71 109年7月20日 350元 72 109年8月3日 50元 73 109年8月10日 50元 柯彥良 醫師 74 109年7月29日 380元 75 109年7月29日 340元 朴子醫院 76 109年8月11日 170元 77 109年8月11日 9,380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不論當時有無健保病房,非醫療行為所必需。 卷二、第133頁、泌尿科 78 109年8月6日 13,118元 長庚醫院 79 109年8月22日 4,112元 許家瑜 醫師 80 109年8月27日 890元 長庚醫院 81 109年1月17日 330元 82 109年7月28日 750元 83 109年9月2日 340元 烏日林新 醫院 84 110年1月22日 37,488元 85 110年1月7日 180元 86 110年1月22日 180元 87 110年1月25日 280元 88 110年2月6日 35,404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病房費25,988元 ,非醫療行為所必要。 附民卷、第579頁、神經內科 89 110年2月1日 150元 90 110年2月3日 350元 嘉義醫院 91 109年8月31日 50元 92 109年9月1日 50元 93 109年9月3日 6,627元 長庚醫院 94 109年7月16日 330元 95 109年5月13日 792元 96 109年9月29日 400元 97 109年8月27日 750元 98 109年9月24日 8,456元 99 109年10月13日 540元 100 109年10月30日 350元 101 109年12月3日 350元 102 110年2月25日 150元 澄清綜合醫院 103 109年12月18日 19,596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病房費15,400元 ,非醫療行為所必要。 附民卷、第591頁、心臟內科 104 109年12月18日 200元 105 109年12月7日 240元 106 109年12月7日 100元 107 109年12月30日 230元 108 109年12月17日 150元 109 110年3月3日 20,343元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病房費15,400元 ,非醫療行為所必要。 附民卷、第595頁、心臟內科 110 110年4月2日 9,113元 陳建旻 醫師 111 109年7月16日 330元 台中慈濟 112 109年12月8日 250元 烏日澄清 醫院 113 110年1月1日 13,381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病房費9,520元 ,非醫療行為所必要。 附民卷、第599頁、骨科 114 110年3月15日 3,303元 朴子醫院 115 110年4月19日 250元 116 109年9月29日 50元 117 109年10月7日 50元 118 109年10月12日 50元 119 109年10月14日 18,368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病房費非醫療行為所必要。 附民卷、第607頁、泌尿科 120 109年10月19日 50元 121 109年10月21日 50元 122 109年10月26日 50元 123 109年10月29日 70元 124 109年10月29日 11,180元 被告甲○○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非醫療必要行為。 被告戊○○ 、丙○○均爭執: 原告提升病房等級而受利益,病房費非醫療行為所必要。 附民卷、第612頁、泌尿科 125 109年11月2日 50元 126 109年11月2日 150元 127 109年11月3日 150元 128 109年11月12日 50元 129 109年11月30日 250元 130 110年4月6日 50元 131 110年4月12日 90元 132 110年4月13日 50元 長庚醫院 133 110年5月20日 150元 霧峰澄清醫院 134 110年8月23日 100元 朴子醫院 135 110年4月9日 170元 136 110年4月9日 300元 137 110年5月24日 250元 長安醫院 138 110年7月5日 214,458元 被告戊○○ 、丙○○均爭執: 特殊材料費211,746元,非必要 附民卷、第692頁、神經外科 139 110年7月19日 400元 140 110年7月23日 1,000元 141 110年7月26日 400元 澄清復健醫院 142 110年4月29日至110年5月20日 10,903元 143 110年7月26日至110年8月23日 500元 烏日澄清醫院 144 110年4月28日 4,374元 145 110年6月1日 2,540元 146 110年7月26日 4,116元 長安醫院 147 110年6月23日 200元 霧峰澄清醫院 148 110年8月23日至110年9月16日 500元 澄清復健醫院 149 110年9月16日 600元 150 110年9月16日 600元 151 110年9月16日至110年10月14日 300元 152 110年11月25日 600元 153 110年10月19日至110年11月26日 1,100元 新太平 澄清醫院 154 110年11月26日至110年12月24日 300元 澄清復健醫院 155 110年12月24日至111年1月18日 305元 郭文吉 診所 156 110年10月15日 150元 松岡藥局 157 110年10月15日 147元 郭文吉 診所 158 110年10月22日 150元 郭文吉 診所 159 110年10月28日 150元 松岡藥局 160 110年11月4日 20元 郭文吉 診所 161 110年11月4日 150元 松岡藥局 162 110年11月18日 20元 郭文吉 診所 163 110年11月18日 150元 164 110年11月23日 150元 松岡藥局 165 110年12月2日 40元 郭文吉 診所 166 110年12月2日 150元 167 110年12月16日 150元 松岡藥局 168 110年12月29日 140元 郭文吉 診所 169 110年12月29日 150元 170 111年2月26日 150元 171 111年3月24日 150元 長安醫院 172 110年8月16日 120元 173 110年11月8日 120元 174 111年2月3日 120元 175 111年4月13日 3,336元 176 111年4月1日 200元 177 111年4月11日 500元 178 111年4月20日 120元 179 111年5月6日 120元 180 111年7月13日 120元 181 111年7月13日 120元 182 111年7月13日 120元 新太平 澄清醫院 183 111年1月18日至111年2月15日 425元 澄清復健醫院 184 111年2月15日至111年3月8日 305元 新太平 澄清醫院 185 111年3月8日至 111年3月29日 310元 186 111年4月2日 100元 澄清綜合醫院 187 111年5月11日 2,160元 澄清復健醫院 188 111年5月11日 900元 189 111年5月11日 600元 澄清綜合醫院 190 111年5月24日 160元 澄清復健醫院 191 111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16日 410元 烏日澄清醫院 192 111年6月28日 100元 澄清復健醫院 193 111年7月19日至 111年8月9日 300元 烏日澄清醫院 194 111年7月19日 700元 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195 112年12月5日至112年12月20日 56,881元 合計 861,639元 (二)己○○之就診院所及次數: 編號 醫療院所 及總車資 日 期 總 次 數 每趟 來回車資 1 救護車 費用 2,800元 108年3月29日(仁愛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 1 2,800元 (單程) 2 救護車 費用 1,000元 108年11月29日(仁愛救護車企業有限公司) 1 1,000元 (單程) 3 朴子 醫院 25,200元 108.3.30 108.7.15 108.6.14 108.9.30 108.10.18 45 560元 108.11.28 110.5.24 108.12.16 108.12.25 109.2.5 109.2.7 109.2.10 109.3.16 109.3.31 109.4.10 109.5.6 109.5.11 109.5.18 109.5.20 109.5.25 109.5.29 109.6.1 109.6.17 109.7.20 109.8.3 109.8.10 109.8.11 109.8.6 110.4.19 109.9.29 109.10.7 109.10.12 109.10.14 109.10.19 109.10.21 109.10.26 109.10.29 109.11.2 109.11.3 109.11.12 109.11.30 110.4.6 110.4.12 110.4.13 110.4.9 4 長庚 醫院 26,400元 109.7.16 109.3.18 109.3.24 109.4.30 109.3.20 33 800元 108.5.3 108.5.29 108.5.30 108.6.24 108.6.26 108.8.26 108.9.19 108.9.25 108.11.25 108.12.10 109.1.17 109.3.9 108.12.13 109.8.22 109.7.28 109.9.2 109.5.13 109.9.29 109.8.27 109.9.24 109.10.13 109.10.30 109.12.3 110.2.25 110.5.20 109.7.29 109.8.27 109.7.16 5 陽明 醫院 1,900元 108.9.23 1 1,900元 6 台北 榮總 14,400元 108.12.16 1 14,400元 7 三軍 總醫 14,400 元 108.12.16 1 14,400元 8 烏日 林新 36,400元 109.7.22 110.1.22 110.1.7 110.1.25 110.2.6 7 5,200元 110.2.1 110.2.3 9 嘉義 醫院 4,800元 109.8.31 109.9.1 109.9.3 3 1,600元 10 澄清綜合醫院 44,800元 109.12.18 109.12.7 109.12.30 109.12.17 110.3.3 8 5,600元 110.4.2 111.5.11 111.5.24 11 台中慈濟 6,200元 109.12.8 1 6,200元 12 烏日澄清醫院 39,200元 110.1.1 110.3.15 110.4.28 110.6.1 110.7.26 7 5,600元 111.6.28 111.7.19 13 霧峰澄清醫院 5,800元 110.8.23 1 5,800元 14 長安醫院 86,800元 110.7.5 110.7.19 110.7.23 110.7.26 110.6.23 14 6,200元 110.8.16 110.11.8 111.2.3 111.4.13 111.4.1 111.4.11 111.4.20 111.5.6 111.7.13 15 澄清復健醫院 58,000元 110.4.29- 110.5.20 110.7.26- 110.8.23 110.9.16- 110.10.14 110.11.25 110.10.29- 110.11.26 10 5,800元 110.12.24- 111.1.18 111.2.15- 111.3.8 111.5.11 111.5.19 -111.6.16 111.7.19- 111.8.9 16 新太平澄清醫院 24,800元 110.11.26 -110.12.24 111.1.18 -111.2.15 111.3.8- 111.3.29 111.4.2 4 6,200元 17 郭文吉 診所 20,900元 110.10.15 110.10.22 110.10.28 110.11.4 110.11.18 11 1,900元 110.11.23 110.12.2 110.12.16 110.12.29 111.2.26 111.3.24 18 松岡藥局 13,300元 110.10.15 110.10.22 110.10.28 110.11.4 110.11.18 7 1,900元 110.12.2 110.12.29 合 計 427,100元 (三) 己○○之增加生活支出統計表(准予原告請求之項目) 原告請求之部分 被告爭執與不爭執項目 品項/頁碼 編號 日 期 金額 爭執 不爭執 1 108年7月27日 270元 不爭執 鈕扣小貼片 2 108年9月29日 120元 不爭執 替換片 3 108年10月2日 120元 不爭執 替換片 4 108年11月17日 100元 不爭執 看護墊 5 108年12月10日 200元 不爭執 包大人褲 6 109年2月18日 100元 不爭執 看護墊(大) 7 109年2月28日 300元 不爭執 手套90元 尿片210元 8 109年2月22日 210元 不爭執 尿片 9 109年4月3日 110元 不爭執 看護墊(大) 10 109年4月16日 210元 不爭執 尿片 11 109年4月23日 1,800元 不爭執 副床(手部) 12 109年5月30日 310元 不爭執 尿片210元 看護墊100元 13 109年6月6日 465元 不爭執 尿褲M 165元 尿片 210元 手套M 90元 14 109年6月27日 210元 不爭執 尿片 15 109年7月3日 210元 不爭執 尿片 16 109年7月6日 280元 不爭執 尿褲M 180元 看護墊100元 17 109年7月20日 1,200元 不爭執 醫材 18 108年5月29日 9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19 108年7月16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20 108年9月22日 130元 不爭執 來復易尿片 21 108年9月9日 160元 不爭執 包(醫)防漏護層 22 108年9月18日 290元 不爭執 來復易尿片 包(醫)防漏護層 23 108年9月1日 250元 不爭執 安安成褲淨爽型 24 108年9月11日 130元 不爭執 來復易尿片 25 108年9月15日 130元 不爭執 來復易尿片 26 108年10月31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27 108年10月27日 30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28 108年10月19日 29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29 108年10月22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0 108年10月25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1 108年11月5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2 108年11月17日 26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3 108年11月8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4 108年12月26日 420元 不爭執 尿布類3項 35 108年12月16日 300元 不爭執 尿布類2項 36 109年1月5日 13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7 109年1月10日 260元 不爭執 尿布類2項 38 109年1月8日 17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39 109年1月19日 18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0 109年4月29日 1,080元 不爭執 威爾登照護之家 41 109年4月11日 17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2 109年6月17日 21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3 109年5月31日 17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4 109年6月26日 17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5 109年6月22日 21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6 109年6月20日 17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7 109年7月7日 21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48 108年4月30日 261元 不爭執 包大人成人濕紙 海綿牙刷 多功能衣架 添寧看護墊 49 108年4月9日 224元 不爭執 添寧夜用型 50 108年4月8日 378元 不爭執 氣管內管保護固定器 51 108年4月18日 125元 不爭執 超薄型多愛膚敷 52 108年4月23日 135元 不爭執 全矽質雙叉導尿 53 108年4月24日 100元 不爭執 全矽質胃管 54 108年6月22日 145元 不爭執 包大人柔軟親膚 55 108年5月11日 150元 不爭執 全矽質雙叉導尿 56 108年4月22日 259元 不爭執 來復易防漏安心 57 108年5月2日 574元 不爭執 極致防漏呵護透 白樂汀酵素漱口 58 108年5月10日 359元 不爭執 添寧看護墊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59 108年6月22日 99元 不爭執 添寧看護墊 60 108年5月13日 295元 不爭執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61 108年5月14日 188元 不爭執 添寧看護墊 康乃馨純水濕巾 62 108年5月15日 260元 不爭執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63 108年4月16日 378元 不爭執 氣管內管保護固定器 64 108年5月9日 128元 不爭執 嬰幼兒專用膠帶 65 108年5月12日 238元 不爭執 添寧看護墊 66 108年5月30日 215元 不爭執 經濟型包大人紙尿褲 67 108年5月30日 130元 不爭執 PROTAK無粉塑膠檢診 68 108年5月6日 420元 不爭執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安安看護墊 69 108年5月30日 145元 不爭執 包大人柔軟親膚 70 108年6月2日 504元 不爭執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添寧看護墊 包大人柔軟親膚 71 108年6月6日 169元 不爭執 包大人紙尿片 72 108年6月8日 260元 不爭執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73 108年6月9日 504元 不爭執 包大人柔軟親膚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添寧看護墊 74 108年6月14日 145元 不爭執 包大人柔軟親膚 75 108年6月18日 244元 不爭執 添寧看護墊 包大人柔軟親膚 76 108年5月25日 225元 不爭執 包大人 77 108年7月19日 250元 不爭執 添寧夜用型 包大人全功能防護 78 108年7月19日 244元 不爭執 添寧看護墊 包大人柔軟親膚 添寧夜用型 79 108年7月22日 187元 不爭執 衛生紙單串 嬰幼兒專用膠帶 80 108年8月1日 820元 不爭執 包大人 81 108年10月18日 133元 不爭執 海綿牙刷 嬰幼兒專用膠帶 82 108年11月25日 129元 不爭執 安安-NEW成褲抽換式尿片 83 108年12月4日 540元 爭執 (非必要) 維康醫療用品 AOO頸枕 卷二、第373頁 84 108年12月6日 228元 不爭執 安安-NEW成褲抽換式尿片 安安看護墊 85 108年12月9日 129元 不爭執 安安抽換式 86 108年12月19日 258元 不爭執 安安-NEW成褲抽換式尿片 87 109年1月2日 378元 不爭執 安安-NEW成褲抽換式尿片 88 109年1月15日 159元 不爭執 來復易整夜 89 109年1月20日 234元 不爭執 3M透氣膠帶 海綿牙舒無牙粉 90 109年2月10日 117元 不爭執 杏一 PROTAK無粉塑膠檢診 91 109年4月20日 99元 不爭執 維康醫療用品 添寧看護墊 92 109年4月24日 215元 不爭執 包大人紙尿褲 93 109年4月28日 215元 不爭執 包大人紙尿褲 94 109年5月2日 1,350元 爭執 (非必要) 弘安藥妝生活館有限公司 健力體含纖維液 卷二、第393頁 95 109年5月7日 1,350元 爭執 (非必要) 啄木鳥藥局 亞培健力體237ml(24X24) 卷二、第393頁 96 109年5月12日 1,350元 爭執 (非必要) 啄木鳥藥局 亞培健力體37ml 卷二、第395頁 97 109年8月6日 1,020元 不爭執 尿褲 尿片 98 109年8月18日 180元 不爭執 尿褲 99 109年7月14日 180元 不爭執 尿褲 100 109年8月16日 310元 不爭執 尿片 看護墊(大) 101 109年8月21日 60元 不爭執 海綿牙刷無牙粉 102 109年9月7日 490元 不爭執 尿片、尿褲、看護墊 103 109年9月14日 390元 不爭執 尿片、尿褲 104 109年9月22日 280元 不爭執 尿褲、看護墊 105 109年11月27日 400元 不爭執 看護墊 106 110年3月19日 240元 不爭執 澄清復健醫院福利社、手套 107 110年3月28日 310元 不爭執 看護墊、紙尿褲 108 110年3月30日 140元 不爭執 尿片 109 109年12月23日 525元 不爭執 家樂福發票 替換尿片219元 成人看護墊306元 110 109年11月17日 21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111 109年9月19日 210元 不爭執 鴻福醫療復健器材有限公司 尿布類 112 109年12月3日 160元 不爭執 尿布類 113 109年12月9日 180元 不爭執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康乃馨尿褲M 114 110年2月25日 505元 不爭執 利清高小尿片 包寧安看護墊 尿褲 115 110年5月5日 270元 不爭執 澄清復健醫院福利社 紙尿褲230元。 濕紙巾40元 116 110年5月12日 65元 不爭執 澄清復健醫院福利社 透氣膠帶 117 110年5月14日 230元 不爭執 紙尿褲 118 110年5月18日 35元 不爭執 沖洗器 119 110年5月19日 240元 不爭執 手套 120 110年5月31日 269元 不爭執 明鋒商店 利清爽 121 110年4月28日 892元 不爭執 包寧安看護墊 利清爽替換式尿布 122 110年5月2日 438元 不爭執 利清爽紙尿片 123 110年5月12日 398元 不爭執 利清爽紙尿片 124 110年6月2日 985元 不爭執 來復易、看護墊 利清爽、56042替換式尿布、新包大人親膚防漏成人紙尿布AntiVirus Pro防疫博 125 110年6月21日 218元 不爭執 常健-易換式成 人尿片 126 110年6月27日 289元 不爭執 孝親成人紙尿褲 127 110年8月2日 747元 不爭執 啄木鳥藥局 英PVC檢驗手套 100入 新包大人親膚防漏成人紙尿布 利清爽替換式尿布 128 110年6月28日 42,000元 爭執 (醫囑未載) 鴻鈞國際有限公司 輪椅B款 附加功能A款 附加功能B款 附加功能C款 氣墊床B款 (附民卷、第709頁) 129 110年8月8日 1,014元 不爭執 新包大人親膚防漏 來復易看護墊 利清爽56042替換式尿 130 110年9月23日 606元 不爭執 來復易看護墊 利清爽56042替換式尿 131 110年10月6日 219元 不爭執 利清爽紙尿片 132 110年10月14日 438元 不爭執 新包大人親膚防漏成 利清爽56042替換式尿 133 110年10月19日 209元 不爭執 新包大人親膚防漏成 134 110年10月23日 229元 不爭執 利清爽56042替換式尿 135 110年10月27日 209元 不爭執 新包大人親膚防漏成 136 110年11月8日 1,114元 不爭執 啄木鳥藥局 新包大人親膚防漏成 利清爽56042替換式尿 137 110年11月8日 259元 不爭執 安安成褲頂級淨爽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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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 卷二、第275頁 5 109年3月27日 100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 卷二、第277頁 6 109年4月6日 7,000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耀宏YH017-1使用陪伴床椅 卷二、第279頁 7 109年4月17日 450元 生活用品 洗頭250元 剪髮200元 卷二、第281頁 8 108年8月28日 1,300元 明細不清 榮美藥品有限公司 卷二、第291頁 9 108年6月28日 477元 明細不清 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 卷二、第293頁 10 108年6月29日 378元 明細不清 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 卷二、第293頁 11 108年6月19日 180元 明細不清 鴻福醫療耗材類 卷二、第295頁 12 108年6月26日 99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222841 卷二、第295頁 13 108年6月19日 90元 明細不清 鴻福醫療器材類 卷二、第295頁 14 108年6月24日 250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卷二、第295頁 15 108年5月29日 9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297頁 16 108年5月31日 90元 明細不清 醫療器材類 卷二、第297頁 17 108年6月15日 1,300元 明細不清 榮美藥品有限公司 006636 卷二、第297頁 18 108年7月23日 1,300元 明細不清 榮美藥品有限公司 006636 卷二、第297頁 19 108年7月3日 258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卷二、第299頁 20 108年7月3日 309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卷二、第299頁 21 108年7月6日 258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卷二、第299頁 22 108年7月13日 274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卷二、第299頁 23 108年7月10日 556元 明細不清 美耐德股份有限公司 卷二、第3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00 24 108年12月23日 1,300元 明細不清 榮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006636 卷二、第301頁 25 108年7月16日 9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01頁 26 108年8月27日 1,169元 明細不清 名冠百貨行 卷二、第303頁 27 108年8月20日 165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70元 醫療耗材90元 醫療耗材5元 卷二、第303頁 28 108年8月8日 99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03頁 29 108年9月12日 15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 卷二、第307頁 30 108年9月21日 15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 卷二、第307頁 31 108年9月1日 4,200元 明細不清 醫療器材 卷二、第307頁 32 108年9月16日 15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 卷二、第309頁 33 108年9月18日 30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 卷二、第309頁 34 108年10月31日 16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60元 生活用品100元 卷二、第311頁 35 108年10月5日 1,300元 明細不清 榮美藥品有限公司 006636 卷二、第311頁 36 108年10月22日 6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13頁 37 108年10月25日 9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15頁 38 108年11月3日 310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180元 醫療耗材130元 卷二、第317頁 39 108年11月8日 9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17頁 40 108年11月12日 6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19頁 41 108年11月23日 75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19頁 42 108年11月21日 310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180元 醫療耗材130元 卷二、第319頁 43 108年11月12日 1,300元 明細不清 榮美藥品有限公司 006636 卷二、第319頁 44 108年12月22日 15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60元 生活用品90元 卷二、第321頁 45 109年1月3日 75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21頁 46 109年1月5日 10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100元 卷二、第323頁 47 109年1月13日 203元 明細不清 正美行DP1 卷二、第323頁 48 109年1月7日 130元 明細不清 醫療器材類 卷二、第325頁 49 109年1月17日 90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25頁 50 109年1月17日 750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390元 醫療耗材360元 卷二、第325頁 51 109年2月25日 170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類 卷二、第327頁 52 109年2月12日 95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327頁 53 109年4月11日 199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99元 生活用品100元 卷二、第329頁 54 109年6月10日 99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類 卷二、第329頁 55 109年6月14日 90元 明細不清 醫療耗材類 卷二、第331頁 56 109年6月26日 189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99元 生活用品90元 卷二、第331頁 57 108年3月30日 332元 明細不清 黑人牙膏 衛生紙 卷二、第335頁 58 108年4月30日 148元 生活用品 塑膠袋 PVC清潔手套 卷二、第335頁 59 108年4月30日 297元 生活用品 R&R生理沖洗器 優護抽取式衛生紙 依必朗抗菌潔膚液 卷二、第335頁 60 108年4月9日 159元 明細不清 Tohnson 卷二、第337頁 61 108年4月28日 229元 明細不清 Vaselin 卷二、第339頁 62 108年4月26日 69元 明細不清 00000000-00類商品 卷二、第339頁 63 108年5月13日 45元 生活用品 凡士林 卷二、第347頁 64 108年5月15日 1,575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美皮豐1,575元 卷二、第347頁 65 108年5月22日 115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單串 卷二、第351頁 66 108年6月2日 109元 生活用品 衛生紙單串 卷二、第355頁 67 108年6月9日 89元 生活用品 康乃馨純水濕巾 卷二、第357頁 68 108年9月30日 661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905740、000028 卷二、第359頁 69 108年9月30日 109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9472 卷二、第359頁 70 108年10月6日 411元 明細不清 維康醫療用品 卷二、第359頁 71 108年10月9日 109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6792 卷二、第361頁 72 108年10月10日 26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7165、000028 卷二、第361頁 73 108年10月15日 19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7165、056423 卷二、第361頁 74 108年8月11日 145元 明細不清 卷二、第367頁 75 108年8月16日 31元 明細不清 卷二、第367頁 76 108年8月17日 68元 生活用品 方巾 卷二、第367頁 77 108年8月24日 115元 明細不清 單串-7210 卷二、第369頁 78 108年11月6日 315元 生活用品 5α捷利爾頭皮淨化 卷二、第369頁 79 108年11月28日 540元 明細不清 037735、056047、000000 000000 卷二、第371頁 80 108年12月4日 1,629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倍舒痕凝膠 卷二、第371頁 81 108年12月4日 153元 明細不清 維康醫療用品1547HP 卷二、第373頁 82 108年12月13日 237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7165、008379 卷二、第375頁 83 109年1月20日 25元 明細不清 入AOO維 卷二、第377頁 84 109年1月20日 49元 生活用品 H1健康牙刷 卷二、第379頁 85 109年1月21日 149元 明細不清 維康醫療用品 057165 卷二、第379頁 86 109年1月15日 108元 明細不清 維康醫療用品 卷二、第379頁 87 109年1月23日 933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7165、061272、000000 000000 卷二、第381頁 88 109年2月7日 38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37201、000028 卷二、第381頁 89 109年2月10日 435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42788、031201、054601 卷二、第381頁 90 109年2月16日 189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02589 卷二、第383頁 91 109年3月3日 607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61272、000000 000000 卷二、第383頁 92 109年3月9日 30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59476 卷二、第385頁 93 109年3月10日 26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02312、048310 卷二、第385頁 94 109年3月16日 416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02589、905740 卷二、第385頁 95 109年3月20日 99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0437 卷二、第387頁 96 109年3月22日 306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56047 卷二、第387頁 97 109年3月27日 607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02589、000000 000000、037201 卷二、第387頁 98 109年4月4日 38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37201、002589 卷二、第389頁 99 109年4月7日 209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 卷二、第389頁 100 109年4月22日 39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37201、002589 卷二、第391頁 101 109年4月30日 486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37201、000000 000000 卷二、第393頁 102 109年5月7日 682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00028、057096、000000 000000、061272、002588 卷二、第393頁 103 109年5月16日 42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00028 卷二、第395頁 104 109年5月18日 297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08379 卷二、第395頁 105 109年5月25日 43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1272、037201 卷二、第397頁 106 109年7月13日 189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 卷二、第397頁 107 109年7月15日 500元 明細不清 吉新藥局、醫材 卷二、第399頁 108 109年7月9日 99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405頁 109 109年8月12日 99元 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407頁 110 109年8月27日 42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00028 卷二、第409頁 111 109年7月31日 42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7201、000028 卷二、第411頁 112 109年8月4日 268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2651、061272 卷二、第413頁 113 110年1月1日 2,200元 生活用品 吉新藥局奶水、2D、單價1,000元 卷二、第419頁 114 110年3月15日 99元 生活用品 澄清復健醫院福利社 衛生紙 卷二、第419頁 115 109年12月23日 45元 生活用品 家樂福發票 椪柑 卷二、第427頁 116 109年11月21日 599元 明細不清 金鍠商行發票百貨商品 卷二、第435頁 117 109年12月14日 135元 明細不清 安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卷二、第435頁 118 109年11月15日 180元 生活用品 鴻福醫療復健器材有限公司、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437頁 119 109年9月29日 2,350元 明細不清 鴻福醫療復健器材有限公司、醫療耗材類 卷二、第441頁 120 109年10月22日 4,500元 明細不清 鴻福醫療復健器材有限公司、醫療耗材類、營養品類 卷二、第441頁 121 109年12月17日 90元 明細不清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醫療用品 卷二、第443頁 122 109年9月19日 160元 生活用品 鴻福醫療復健器材有限公司、生活用品類 卷二、第443頁 123 109年9月19日 130元 明細不清 鴻福醫療復健器材有限公司、醫療耗材類 卷二、第443頁 124 109年12月7日 109元 明細不清 安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卷二、第445頁 125 109年12月9日 80元 生活用品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微笑抽取式衛生紙 卷二、第445頁 126 109年12月12日 125元 明細不清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醫療用品 卷二、第445頁 127 110年2月18日 80元 明細不清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醫療用品 卷二、第447頁 128 110年2月20日 215元 明細不清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醫療用品 卷二、第447頁 129 110年2月17日 270元 明細不清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醫療用品 卷二、第449頁 130 110年2月4日 135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49頁 131 110年2月5日 250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49頁 132 110年2月3日 90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1頁 133 110年1月31日 175元 明細不清 成功福倫藥局(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1頁 134 110年1月28日 210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1頁 135 110年1月26日 119元 明細不清 烏日安德藥局(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1頁 136 110年1月26日 79元 明細不清 烏日安德藥局(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3頁 137 110年1月20日 219元 明細不清 烏日安德藥局(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3頁 138 110年1月19日 179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3頁 139 110年1月17日 139元 明細不清 美德耐(股)中榮門市部(台中市西屯區) 卷二、第453頁 140 110年1月15日 380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5頁 141 110年1月15日 220元 明細不清 安興醫療用品(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5頁 142 110年1月12日 145元 明細不清 烏日安德藥局(台中市○○區號) 卷二、第455頁 143 110年1月9日 175元 明細不清 成功福倫藥局(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5頁 144 110年1月7日 343元 明細不清 烏日安德藥局(台中市烏日區) 卷二、第457頁 145 110年1月7日 121元 明細不清 美德耐(股)中榮門市(台中市西屯區) 卷二、第457頁 146 110年4月29日 99元 生活用品 澄清復健醫院福利社 衛生紙一串 附民卷、第703頁 147 110年5月12日 99元 生活用品 澄清復健醫院福利社 衛生紙 附民卷、第703頁 148 110年5月27日 135元 生活用品 明鋒商店 衛生紙一串 附民卷、第704頁 149 110年4月14日 1,263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佑全台中烏日藥局紙製品 附民卷、第705頁 150 110年4月21日 342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佑全台中烏日藥局婦嬰用品 附民卷、第705頁 151 110年4月21日 318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佑全台中烏日藥局紙製品 附民卷、第706頁 152 110年5月20日 1,394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佑全台中烏日藥局、紙製品 附民卷、第707頁 153 110年7月13日 687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佑全台中烏日藥局、紙製品 附民卷、第708頁 154 110年8月2日 337元 生活用品 啄木鳥藥局 得意抽取式衛生紙 快潔適SDC(山茶花香) 附民卷、第708頁 155 110年7月26日 576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佑全台中烏日藥局 卷三、第61頁 0000000000000紙製 156 110年11月8日 65元 生活用品 啄木鳥藥局 賀比潔膚濕巾 卷三、第63頁 157 110年11月11日 115元 生活用品 全聯福利中心 衛生紙 卷三、第64頁 158 110年12月1日 99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局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65頁 159 110年12月16日 159元 生活用品 康是美 廣源良菜瓜水 CBT-3P泡泡柄身體除 卷三、第65頁 160 110年12月19日 318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局 0000000000000紙製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66頁 161 110年12月24日 79元 生活用品 康是美 珂珂透Cucule超濃縮 卷三、第66頁 162 111年1月22日 139元 生活用品 康是美 妮維雅純萃保養護唇膏 卷三、第67頁 163 110年7月7日 215元 明細不清 康豪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醫療用品 卷三、第68頁 164 110年8月23日 149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8頁 165 110年8月27日 159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8頁 166 110年8月30日 248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8頁 167 110年9月2日 159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8頁 168 110年9月5日 314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8頁 169 110年9月9日 170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9頁 170 110年9月10日 297元 明細不清 成欣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卷三、第69頁 171 110年10月2日 200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凱能西藥醫療器材行 約束褲 卷三、第69頁 172 110年11月29日 50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東亞藥師大藥局、小天使生理沖洗 卷三、第69頁 173 110年12月14日 160元 明細不清 東亞藥師大藥局、SUZOLE 卷三、第70頁 174 111年1月29日 190元 明細不清 德芳連鎖藥局 卷三、第70頁 175 111年2月8日 219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79頁 176 111年2月13日 275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0000000000000醫療化工 卷三、第79頁 177 111年2月14日 789元 生活用品 啄木鳥藥局 施巴抗乾敏滋潤浴露 卷三、第79頁 178 111年2月23日 198元 生活用品 啄木鳥藥局 衛生紙 卷三、第80頁 179 111年3月4日 3,164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80頁 180 111年3月26日 3,384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81頁 181 111年3月26日 75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醫療化工 卷三、第81頁 182 111年3月15日 89元 生活用品 康是美、衛生紙 卷三、第81頁 183 111年5月1日 114元 生活用品 康是美、洗衣精 卷三、第81頁 184 111年5月4日 95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83頁 185 111年5月6日 3,364元 非醫囑所載必要 支出 勝霖藥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0000000000000紙製品 卷三、第83頁 186 111年5月7日 89元 生活用品 康是美、衛生紙 卷三、第84頁 187 111年5月10日 350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35627 卷三、第84頁 188 111年5月13日 500元 明細不清 啄木鳥藥局 060402 卷三、第85頁 189 111年7月11日 108元 生活用品 朴子藥局 小獅王辛巴奶瓶 卷三、第86頁 190 111年7月11日 504元 明細不清 朴子藥局 卷三、第86頁 191 111年8月8日 800元 明細不清 朴子藥局 卷三、第87頁 192 111年3月30日 109元 明細不清 佑昇藥局 藥品 卷三、第87頁 193 111年4月18日 290元 明細不清 嘉建醫療器材行DP05 卷三、第88頁 194 111年5月2日 300元 生活用品 東亞藥師大藥局 杏輝凱藝洗髮 卷三、第88頁 195 111年5月17日 416元 生活用品 大盤大朴子商行 3148-玻璃按壓 0000-0000法琅 卷三、第88頁 196 110年7月17日 180元 生活用品 明峰商店 衛生紙 卷三、第101頁 197 110年12月23日 1,599元 生活用品 美達美容美髮材料行 電剪 卷三、第101頁 合計 10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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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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