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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5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寶貴

原告
市政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瑩秀
訴訟代理人
呂軒閩
被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74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一、被告為市政廣場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欠繳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2月之管理費用,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拒絕履行其管理費繳交之義務。

二、欠繳月份及金額:

1.110年1月12日至110年12月31日:7,492-1,196=6,2962.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3,746×12=44,952

3.112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3,746×2=7,492

4.合計58,740元(計算式:6,296+44,952+7,492=58,74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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