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陳思睿

  • 原告
    林雅琇
  • 被告
    陳冠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88號 原 告 林雅琇 被 告 陳冠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 年度附民字第27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70,933元,及自111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876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6月13日8時20分許,在嘉義縣○○鄉○ ○村○○○00號仁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廠處,因細故與原告 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拉扯原告,並將原告揮倒在地,原告因此受有左臉腫痛、麻木、頭皮鈍傷、頸椎間盤突出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因被告毆打原告頭部時致原告頸椎受傷,醫生說要多次密集復健才能把頸椎移位之骨頭慢慢拉回原位,否則就要開刀,開刀風險甚大,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受有如下損害:⑴醫療費用11,516元、⑵就醫及復健之交通工具油資合計3,239元、⑶96次於陽 明醫院復健,每次50元,共計4,800元、⑷請假1日休養及請假半日來開庭,共計1.5天無法工作之損失合計1,378元、⑸精神慰撫金6萬元:看到被告會害怕,整個精神壓力全部上 來,也怕被告就在身邊,只要有人經過,隨時要左顧右看,受有莫大的驚嚇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933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有單據之醫療、復健費用及交通油資費用、1.5天無法工作之損失1,378元部分均無意見,惟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實不合理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事實,業據提出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參刑事附帶民事卷第85至89頁),且被告前開傷害犯行,亦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參本院卷第9至13頁),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 卷宗核閱屬實,而兩造對於前開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均無意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基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1、原告請求醫療費用11,516元、就醫及復健之交通工具油資3,239元、96次復健費用4,800元、請假休養與開庭共1.5天之 薪資損失1,378元等項目,已據提出陽明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薪資證明文件、台灣中油公司汽柴油歷史價格網路列印資料、陽明醫院復健科復健治療次數證明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請求20,933元(計算式:11,516元+3,239元+4,800元+1,378元=20,933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2、精神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 因被告上開傷害行為所受之傷勢,影響正常生活及需多次復健,造成生活上不便,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另審酌本件傷害情節,原告為高職畢業、事故時從事作業員每月收入約27,000元;及被告高職畢業、未婚、月薪3萬多元等情, 業據兩造陳述甚詳及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附於個人資料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此部分之損害 應為5萬元。 3、從而,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損失合計為70,933元(計算式:20,933元+50,0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933元,及自111年10月28日起(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55頁)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惟本件移送民事庭後,原告因請求追加醫療復健相關費用部分而支出裁判費用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周瑞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