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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盧正芝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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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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