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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2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劭宇

原告
嘉一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景
被告
陳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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