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25號
- 原告
- 嘉一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景
- 被告
- 陳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嘉小字第72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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