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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訴訟代理人
李榮崑
被告
薛毓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6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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