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何建議即福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膳妹即福隆工程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膳妹即福隆工程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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