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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返還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寶貴

聲請人
何建議即福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膳妹即福隆工程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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