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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周欣怡
  • 法定代理人
    蘇昊鳴

  • 當事人
    美怡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10號 原 告 美怡行 法定代理人 蘇昊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致宇、廖淑芬即蔬香園地農產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並補正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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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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