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6號
- 原告
- 周鈺青
- 被告
- 掌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99,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399,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