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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芙蓉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月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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